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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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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5号文)核准,公司向2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76,678,44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5,994,447.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5日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121126_B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由于募投项目之一“年产100亿块通信用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宿迁”),为了更好地进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长电宿迁为开户主体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年产100亿块通信用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与长电宿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截至2021年6月25日)情况如下:

备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路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下属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一”,长电宿迁简称“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2030078801800000622,截至2021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00亿块通信用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城、丁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