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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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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5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6号)《关于对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李杰:

经查,你于2019年11月起至今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董事。2020年3月31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林股票2,400股,成交均价63.51元/股,成交金额152,488.02元;4月1日卖出2,400股,成交均价62元/股,成交金额148,588.7元。4月7日,你再次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林股票4,800股,成交均价63.63元/股,成交金额305,552.28元;4月9日卖出4,800股,成交均价64.3元/股,成交金额308,201.73元。

你作为大参林的董事,将持有的大参林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时相关交易发生在2019年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