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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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2021-060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9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公告仅适用于公司A股股东,公司H股股东红利派发的相关事宜请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和2021年6月1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4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5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2,471,370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72,481,344.55元(含税)。如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021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新增股份42,300,000股,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774,771,370股。

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9),公司因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总股本发生变更,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99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372,524,510.56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占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06%。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红利派发的相关事宜请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和2021年6月1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74,771,3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9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524,510.56元(含税)。其中A股股份总数为1,531,537,170股,本次向A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321,469,651.9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泓羿投资管理(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099元(含税),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891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891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按税法有关规定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099元。

(5)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18891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联系电话:0371-67891199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