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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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106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及公司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拉夏”)、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乐微”)、邢加兴为被执行人

● 执行金额:合计约1.6亿元

●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邢加兴、公司、天津拉夏、上海微乐及成都乐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执行通知书,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0号、《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0号、《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1号、《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1号,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强制执行阶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光大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案号:(2020)沪74民初3705号、(2020)沪74民初3706号),涉案金额分别71,072,900元、89,347,360元。后公司已与光大银行就上述案件达成调解,公司拟分期履行案件涉及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及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及《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0号、《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0号相关情况:

1、《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0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沪74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0)沪74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36,850元。

2、《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0号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邢加兴、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责令你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1号、《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1号相关情况:

1、《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沪74执321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邢加兴、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0)沪74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0)沪74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54,650元。

2、《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令》(2021)沪74执321号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邢加兴、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责令你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与光大银行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该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公司亦将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