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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1-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针对宏华数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上市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0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宏华数科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认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限。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金惠1号资管计划”)。

各战略配售对象类型及获配股票限售期限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1,900万股股票,并计划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本次发行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参与规模

1、浙商投资跟投规模

浙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浙商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95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6月25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浙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浙商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金惠1号资管计划参与规模

金惠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上限为10%,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190万股。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1,900万股股票,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不超过2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浙商投资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符合《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金惠1号资管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浙商投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浙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浙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浙商投资系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浙商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承诺,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经核查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金惠1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190万股,同时不超过11,9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2)参与对象情况

金惠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金惠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战略配售参与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经主承销商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除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小团、国家喷印工程中心副主任黄波、财务总监李志娟、项目经理周华、项目经理林若莉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发行人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陈群燕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金惠1号资管计划的其他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金惠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金惠1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金惠1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3)设立情况

金惠1号资管计划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担任管理人,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担任托管人。

金惠1号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并取得产品编码为SQS257的备案证明。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及浙商资管提供的《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浙商资管作为金惠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主承销商经核查认为,浙商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金惠1号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金惠1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金惠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因此金惠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浙商资管,而非其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5)战略配售资格

金惠1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金惠1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二)认购协议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与发行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如有)。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1、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禁止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2、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金惠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五)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投资、金惠1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浙商投资和金惠1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经核查认为,浙商投资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也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金惠1号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也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金惠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汪建华 秦日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5日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0年11月2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1878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9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将于 2021年6月29日(T日)分别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和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在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浙商金惠科创板宏华数码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惠1号资管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安排。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30.39元/股(不含30.39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30.39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6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30.39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600万股,且申报时间晚于2021年6月24日14:58:59.050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30.39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60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1年6月24日14:58:59.050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申报顺序从后往前排列剔除124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总共剔除1,129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654,67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6,545,820万股的10.001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0.2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的价格不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数中的孰低值。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于 2021年6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5、本次发行价格30.2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30.2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1年6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93倍。

(2)截至 2021年6月24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2021年6月24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市盈率均值计算扣除100倍以上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30.2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4.4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数中的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约为91,67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30.28元/股和1,90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7,532万元,扣除约7,192.01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50,339.99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将在网下投资者完成缴款后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浙商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金惠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1年7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应当于2021年7月1日(T+2日)16:00前到账。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其获配金额的0.50%。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0%(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7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15、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6、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仔细阅读2021年6月21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