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接123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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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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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山公司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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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山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山公司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工作,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山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动稀释;同时大山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以上。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山公司持有华友钴业174,930,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3%;本次权益变动后,大山公司将不再持有华友钴业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大山公司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友钴业股份
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8日,大山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8,19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2%;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7日,大山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11,412,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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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另有说明,本表格中的持股比例为股份数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数的比例。
(二)华友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0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2020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2,378,457股新股。根据发行对象认购结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71,642,857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41,261,526股增加至1,212,904,383股,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均被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山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55,328,355股保持不变,但其持股比例由13.61%稀释至12.81%;
(三)大山公司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1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大山公司的通知,大山公司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1年7月20日-2021年10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2,084,347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963%。
同日,大山公司与陈雪华、杭州佑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佑友”)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山公司拟将其持有的82,477,498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陈雪华,占公司总股本的6.80%;大山公司拟将其持有的60,766,51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杭州佑友,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山公司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5日,大山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陈雪华、杭州佑友(以下简称“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标的
(1)大山公司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华友钴业股本总数的6.80%(即82,477,498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转让给陈雪华;陈雪华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完成后,依据受让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大山公司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华友钴业股本总数的5.01%(即60,766,510股股份)及其项下一切权益转让给杭州佑友;杭州佑友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完成后,依据受让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股份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与陈雪华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6月24日)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88.9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7,333,899,122.16元。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次支付,具体如下: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形下,受让方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净值全部汇款至转让方;第二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受让方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至转让方;第三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00,000,000元,受让方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至转让方;第四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33,899,122.16元,受让方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至转让方。
(2)与杭州佑友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6月24日)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88.9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403,358,069.20元。股份转让价款分两部分支付,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2,701,679,034.60元,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形下,杭州佑友有义务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净值全部汇款至大山公司。第二部分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2,701,679,034.60元,杭州佑友将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
3、支付转让对价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均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并且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后,受让方有义务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净值支付至转让方境内账户。
与杭州佑友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要求: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受让方应在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先向转让方预付第一部分转让价款的65%(以下简称“首次付款金额”);第一部分转让价款扣除首次付款金额及交易费用和税款后的剩余金额(以下简称“第一部分转让价款留存金额”)用以抵扣受让方或其指定主体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理转让方扣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包括附加税)等;受让方根据完税证明将其代扣代缴的税额从第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留存金额中扣除后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再继续向转让方支付(如有)。
4、过渡期安排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在过渡期应依法妥善行使其作为标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2)在过渡期内如果标的上市公司实施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所转增股本等事宜,其权益中涉及到标的股份的部分归属于受让方,上述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所转增股本的产生以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为准。
(3)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应从事任何对标的上市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重大损害或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排除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形)或违反其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予以改正,或解除本协议;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应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而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过户义务的,经受让方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自该等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当支付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3)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经转让方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受让方仍未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首次付款金额的,则自该等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若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就本股份转让协议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手续后30个自然日内无法通过审核或因政策监管等原因导致转让方无法转让标的股份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2)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协议的变更、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应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方式。
7、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8、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代表签字或/和盖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大山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大山公司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提到的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大山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陈雪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从2,142,857股增加至84,620,355股,持股比例将从0.18%增加至6.98%;华友控股持有公司200,241,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1%,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华友控股和陈雪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84,861,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9%;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友控股、大山公司变更为华友控股,实际控制人将由陈雪华、谢伟通变更为陈雪华。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友钴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大山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伟通
日期:2021年6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三、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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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大山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伟通
日期:2021年6月29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公告如下,具体优惠以交通银行公告为准: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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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率优惠活动
1、自2021年7月1日00:00至2021年12月31日24:00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包含定期定额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基金申购手续费率1折优惠。原基金申购费率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2、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交通银行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产品(货币基金除外),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购当日起,将同时适用上述优惠活动。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通过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定期定额投资在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内的扣款不享受1折费率优惠。
2、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交通银行的有关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网站:fund.piccamc.com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1年6月29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转发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新光建材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新光建材城进行破产重整。
新光建材城尚未收到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新光建材城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02%;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0%;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例为24.22%;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27亿元的比例为189.18%。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情况
1、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七楼(暨阳北路8号)
2、申请事由:被申请人新光建材城尚欠101.489万元已到期的工程保修金未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净资产为负,已严重资不抵债;被申请人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共3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终本”执行案件共2起。被申请人新光建材城对已到期的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如果新光建材城能够实施破产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确保新光建材城生产经营稳定进行,避免破产重整申请对新光建材城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裁定受理新光建材城破产重整,管理人及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动配合法院及新光建材城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并督促新光建材城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管理人、公司将与各方共同协商新光建材城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受理债权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光建材城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以及新光建材城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新光建材城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将对公司的合并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光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2020028、2020029号):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团立案调查,并向周晓光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査明,新光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新光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实施的处罚觉得,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经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协商一致,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新增西部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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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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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接1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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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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