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5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鉴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出现如下情况,同意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关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上述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73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3,972.6486万份调整至3,728.9056万份。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徐子阳先生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次会议对该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具体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17年7月6日)起满24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可对获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因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为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之间(包含首尾两日)。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7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3,728.9056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徐子阳先生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次会议对该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具体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调整事项: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同意公司对上述共计243.743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徐子阳先生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次会议对该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具体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兴通讯集团成员调整的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调整中兴通讯集团(中兴通讯集团是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有关中兴通讯集团成员的详情载于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2012年4月26日、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18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4月18日、2020年4月24日及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成员名单;
2、同意依法修改《中兴通讯集团章程》第七条,变更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名单。
具体如下:
(1)中兴通讯集团新增成员名单
■
(2)退出中兴通讯集团成员名单
■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6月)》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鉴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出现如下情况,同意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关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上述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73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3,972.6486万份调整至3,728.9056万份。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调整事项: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同意公司对上述共计243.743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后续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经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83名;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73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3,972.6486万份调整至3,728.9056万份。现将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公司于审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5日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6月20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〇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当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可依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24个月内所有股票期权均处于等待期,不得行权。随后每个行权期,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确定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是否获得行权的权利。
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并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17年7月20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股票期权的初始行权价格为17.06元人民币/股。
2019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未行权的6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同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及本次调整前后对比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向1,99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960.1200万份,在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前已调整为向1,687名激励对象授予11,911.5591万份股票期权。其中,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实际行权3,966.4087万份,因到期未行权而注销0.0066万份;第二个行权期因行权条件未满足而注销3,972.4952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3,972.6486万份。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调整事项: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本次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83名;其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687名调整为1,573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3,972.6486万份调整至3,728.9056万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调整情况如下:
■
(二)本次调整后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具体行权情况
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728.9056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8083%。可行权激励对象共计1,573人,其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他激励对象1,568名。具体情况如下:
■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获得行权权利的激励对象名单》。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对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核查情况
2021年6月2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并对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经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4、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行权期: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包含首尾两日)
2、行权价格:人民币16.86元/股
3、可行权份数:3,728.9056万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模式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公司于审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5日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6月20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〇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当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可依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24个月内所有股票期权均处于等待期,不得行权。随后每个行权期,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确定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是否获得行权的权利。
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并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17年7月20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股票期权的初始行权价格为17.06元人民币/股。
2019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未行权的6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同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三个行权期将开始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17年7月6日)起满24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可对获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因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为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之间(包含首尾两日);经调整,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573名,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
(二)第三个行权期需满足的行权条件
第三个行权期需满足的行权条件如下:
1、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2、公司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不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中兴通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第1款所述的情形。
3、在满足公司业绩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的先决条件:
(1)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
(2)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三)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根据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经审计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的ROE为19.96%,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4.59%。符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2019年ROE不低于10%,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
说明:
(1)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2、公司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
3、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且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可行权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公司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四)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三、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一)2017年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由于本次行权前,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部分激励对象因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而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573人,合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经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情况如下:
■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行权价格
因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行权期间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包含首尾两日)。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及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除执行副总裁王喜瑜先生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24日分别减持18,900股、17,000股公司A股股票,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2021年6月18日减持11,900股公司A股股票以外,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行权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将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七)行权资金管理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专户。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占公司股本总数461,343.4898万股的0.8083%。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至465,072.3954万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授予的以权益结算的股票期权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采用二叉树(Binomial Tree)模型,结合授予股票期权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公司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根据行权的实际情况,确认收到的货币资金,同时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
本次可行权的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3,728.9056万股,预计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59,140.4万元。假定以2020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2020年基本每股收益减少人民币0.008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14个百分点。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核实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七、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并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对应期权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4、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现将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公司于审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5日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6月20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〇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当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可依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24个月内所有股票期权均处于等待期,不得行权。随后每个行权期,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确定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是否获得行权的权利。
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并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17年7月20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股票期权的初始行权价格为17.06元人民币/股。
2019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未行权的6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同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共计243.743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第三个行权期开始前,激励对象发生如下调整事项:
1、由于原激励对象99人已离职、3人退休、2人因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均已不再满足成为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上述共104人继续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上述104人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0.049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2、由于激励对象9人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1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0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内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23.6940万份将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因此,公司需对上述共计243.743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系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正常调整,不影响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实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后续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4、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持有公司495,803股A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0.0107%,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A股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123,95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不超过0.0027%。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谢大雄先生拟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A股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谢大雄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之前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得股份、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等。
3、拟减持数量:
■
计划减持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比例等将相应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谢大雄先生每年减持的股份不会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A股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限制则不减持。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谢大雄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与公司正在进行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无关联性。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谢大雄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5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的
关于派发末期股息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关于派发末期股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5.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有关公告同步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ZTE CORPORATION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763)
關於派發末期股息的說明
謹提述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21年5月26日發出有關末期股息的通函(「通函」)及於2021年6月25日發出有關本公司於2021年6月25日舉行的年度股東大會投票結果的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股東批准派發末期股息。除非另有說明,本公告所用專用詞匯,涵義與通函所用相同。
除上述在年度股東大會批准的決議案外,董事會僅此公告下列有關派發末期股息的資訊:
本公司將派發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幣0.2元(含稅)。凡於2021年7月8日(星期四)(「H股記錄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的H股股東,均會獲派末期股息。A股股息以人民幣支付,H股股息以港元支付。派發給H股股東的股息,乃按照下列兌換公式計算:
■
至2021年6月25日(包括該日)為止5個營業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港元兌人民幣匯率的平均中間價為100港元兌人民幣83.294元。因此,每股H股應派末期股息0.24011港元(含稅)。
代扣代繳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及個人股東股息所得稅事項
本公司向H股記錄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的股東派發末期股息,本公司將根據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處理股息紅利所得稅,詳情如下:
1.對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相關規定,本公司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後,可以自行或通過本公司代為辦理享受有關協定待遇申請,須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
2.對H股非居民個人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相關規定,(1)對H股非居民個人股東為香港、澳門地區居民或為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的股息稅率低於或等於10%的,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對稅收協定規定的股息稅率低於10%的,本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代為辦理享受有關協定待遇申請;(2)對稅收協定規定的股息稅率高於10%低於20%稅率的,本公司按協定實際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對無稅收協定、或稅收協定規定的股息稅率為20%稅率及其他情況的,本公司按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本公司將根據H股記錄日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所記錄登記地址,確定個人股東的居住國。
本公司已委任中國銀行(香港)信託有限公司為香港收款代理(「收款代理」),代H股股東收取本公司派發的末期股息。末期股息將由收款代理支付,本公司H股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將於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股息支票寄發給H股股東,郵誤風險由H股股東自行承擔。
港股通H股投資者末期股息分配事宜
對於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本公司香港聯交所H股股票(「港股通」)的內地投資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作為本公司港股通H股股票名義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發給港股通H股投資者的現金紅利,並通過其登記結算系統將該等現金紅利發放至相關港股通H股投資者。港股通H股投資者的現金紅利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和《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以及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投資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本公司不代扣代繳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由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
敬請股東細閱本公告。本公司並無義務或責任確定股東身份,並將按照H股記錄日H股股東名冊的記錄,嚴格依法代扣代繳所得稅。
本公告不適用於本公司A股股東的2020年度末期股息派發,本公司將適時就有關A股股東2020年度末期股息的有關資料及安排發佈公告。
承董事會命
李自學
董事長
深圳,中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三位執行董事:李自學、徐子陽、顧軍營;三位非執行董事:李步青、諸為民、方榕;以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蔡曼莉、吳君棟、莊堅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