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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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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1-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21-07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H 股股东仅能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18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14:00起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主席 郁亮

6、A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15:00。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1、2020年度股东大会

2、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3、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一)2020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情况

议案1-9及16均获得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10-15均获得出席2020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公司董事会主席郁亮、监事会主席解冻、监事阙东武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自愿选择对议案7、16回避表决。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包括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告知公司董事会,已投票同意王海武先生由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董事转任职工代表董事一职,任期至第十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拟在H股实行“以股代息”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三)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拟在H股实行“以股代息”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麻云燕、王翠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