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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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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1-029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1-030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本运作能力,推进公司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参与认购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鸿基金”)份额。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晨财智”)情况

备注:以上信息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履行备案登记说明

达晨财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编号P1000900)。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将作为达晨创鸿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达晨创鸿基金将引入其他有限合伙人。目前,由于达晨创鸿基金尚在认购期,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全部确定。如投资基金的其他合伙人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达晨财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本次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以及在投资基金中任职的情况。

四、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达晨创鸿基金基本情况

备注:以上信息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其他情况

1、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存续期限:合伙期限为永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营周期为6年,自投资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3、退出机制:通过在证券市场减持股票、股权转让、由被投企业或其股东回购、参与被投企业清算或破产程序等方式退出。

4、会计核算方式:一般企业会计准则。

5、投资方向:拟投领域为医疗健康、大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消费及企业服务、军工、文化传媒等领域,其中医疗健康为重点领域之一。

6、履行备案登记说明: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LV980。

7、募资情况:截至2021年6月23日,达晨创鸿基金已募集金额超过55亿元。

8、一票否决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

名称为“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人登记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一人。

3、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永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营周期为6年,自投资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4、出资缴付

各初始合伙人就首次募集的出资应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分两期缴付,其中,首期出资比例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第二期出资比例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

5、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每年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费率为每年2%。

6、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未上市企业(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下同)进行股权投资以及进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认购或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从事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本协议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其他投资。

7、投资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拟投项目所处发展阶段、投资估值等因素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拟投项目的投资和已投项目的后续管理及资产处置依法独立作出决策,各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或干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8、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来自于项目投资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费用、支出后的剩余金额再进行分配,分配按照以下方式:

(1)全体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

(2)当合伙企业的累计可分配收入达到合伙企业经调整后的实缴出资额的130%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提取业绩报酬。

(3)当合伙企业的累计可分配收入达到合伙企业经调整后的实缴出资额的100%-300%(含本)时,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取净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当合伙企业的累计可分配收入超过合伙企业经调整后的实缴出资额的300%(含本)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超过部分提取25%的业绩报酬。

9、亏损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企业以其所持基金资产(包括实缴出资总额、项目投资可分配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承担。合伙企业以其所持基金资产不足以覆盖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除非《合伙企业法》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或缩减实缴出资额。

11、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出资缴付”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签订与生效

本协议于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签署表示接受本协议的文件(“认购文件”)后,即对该合伙人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特别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认购协议

甲方: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达晨财智为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1、认缴出资

公司同意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以货币方式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签订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同时《有限合伙协议》即对本协议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基金管理人达晨财智的投资团队成员拥有多年丰富的产业投资经验及资源积累,公司2013年起以5,000万元(分四期缴付)自有资金投资了达晨财智发行并管理的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回投资1,520万元。

2、医疗健康为达晨创鸿基金重点投资领域之一,与公司拓展大健康产业具有协同性。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项目资源和平台优势,把握战略性投资先机,提升公司对外投资能力,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公司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3、本次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足,本次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本次投资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基金投资周期较长,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宏观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3、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6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 年6月30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1年6月11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胡正富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860,3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2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748,3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1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0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0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0.0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0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296%。(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748,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1%;反对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刚、胡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和现场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方式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55,860,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8292亿股的41.2011%。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155,748,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8292亿股的41.17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6%。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55,748,3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1%;反对 1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719%;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1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李志刚:

胡聃: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2021-026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次分配,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总股本为2,149,973,551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004,5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148,968,976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1,074,484,488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账户库存股后的股份数2,148,968,976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2,148,968,976×0.5÷2,149,973,551≈0.4998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98)+0×0]÷(1+0)=前收盘价格-0.4998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2020年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考QFII股东执行。

对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62877777-709353/709359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1-058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30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红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1,455,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86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594,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2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02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8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4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0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关于新增公司2021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55,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2、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82,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龙斌 汪天骄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1-040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98,743,383股,专用证券账户名下登记的回购股份为9,790,756股,该专用证券账户中9,790,756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本次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098,743,38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9,790,756股为基数,对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1,088,952,627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27,223,815.68元(含税)。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088,952,627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88,952,627×0.025)÷1,098,743,383≈0.02478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478)÷(1+0)=前收盘价格-0.02478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限售股股东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2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986118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9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已将2016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 “收购银澎云计算100%股权”进行结项,对“齐心大办公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和“云视频服务平台项目”进行终止并结项,并将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余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以上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余额为0元并不再使用。为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现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1、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6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名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54,267,390股,发行价格为20.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5.3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8,777,930.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1,222,064.98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2月7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140002号《验资报告》。非公开股份于2017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等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公司启动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后,于2018年12月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派史松祥先生、宋琛女士(现已变更为史松祥先生、陈立丰先生)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和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之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持续督导工作。

3、2016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当下市场竞争环境、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变化和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同意对 “收购银澎云计算100%股权”进行结项以及对“齐心大办公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和“云视频服务平台项目”进行终止并结项,并将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余额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1、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2016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专户账户状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资金为15,747.28万元(含利息收入963.82万元)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需。

2、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投专户节余/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余额为0元并不再使用。为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现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