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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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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1-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1-005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对应新增发行股数402,216,5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3,083,660,725股,公司总股本由13,407,221,125股增加至13,809,437,625股,发行总股数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2、获授权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合计1,025,370,516.36元划付给公司。

3、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402,216,500股股票,已于2021年6月29日登记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起锁定12个月。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1年6月26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402,216,5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3,083,660,725股,公司总股本由13,407,221,125股增加至13,809,437,625股,发行总数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二、资金交付和超额配售股票情况

获授权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1,025,370,516.36元划付给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了《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67号)。

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股票,已于2021年6月29日登记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起锁定12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3,083,660,725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804,433,267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26.09%;向网下投资者配售1,313,907,458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42.61%;向网上投资者配售965,320,000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31.30%。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和辉光电主要股东持股结构变化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注:

1: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交易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4,808.0462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6,875.1669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7,932.8793万股。

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656.381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7.3467万股。

5: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6,625.524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7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49.3867万股。

6: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6,625.524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7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49.3867万股。

7: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3,312.762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1,538.0687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1,774.6933万股。

8: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6,625.524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7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49.3867万股。

9: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6,625.524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7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49.3867万股。

10: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3,326.0131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1,544.2210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1,781.7921万股。

11: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3,279.6344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1,522.6880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1,756.9464万股。

12: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656.381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7.3467万股。

13: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6,563.8101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73.4668万股。

14: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656.381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7.3467万股。

15: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1,656.3810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887.3467万股。

16: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662.5524万股,在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9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354.9385万股。

特此公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1-004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1年6月26日全额行使。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6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681,444,225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402,216,500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65,873,72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25,114,173.7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67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已于2021年6月29日就含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监管与东方投行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分别另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协议1:

甲方: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1560022335130000,截至2021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1,572.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加振、李鹏及项目协办人金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乙方应当对于因签署或履约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向除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撤销、解除、终止而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2:

甲方: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4538659,截至2021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68,779.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加振、李鹏及项目协办人金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乙方应当对于因签署或履约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向除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为永久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撤销、解除、终止而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1-037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年度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1)。

2021年4月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2021年5月6日、6月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2021-03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5,198,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68.8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65.0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49,794,35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的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4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4,185,70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8,546,425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达到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1-03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暨减持数量过半的公告

高级副总裁云浪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公司董事袁正刚先生、王爱华先生、刘谦先生、何平女士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树剑女士、云浪生先生、只飞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预计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433,000股。其中,云浪生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为88,000股。

近日公司收到云浪生先生的告知,其减持数量过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云浪生先生股份减持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以截至2021年6月29日总股本为基准。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以截至2021年6月29日总股本为基准。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云浪生先生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云浪生先生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应收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账款4,299,271.84元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本次收回款项将冲抵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被告的长期供应商,截至2020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7,165,453.07元,加上利息、保全保险费合计7,396,405.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分两期付款,付款总额为5,732,362.46元。2021年4月23日,被告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了第一笔款项2,866,181.23元的支付义务,第二笔款项2,866,181.23元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3、案件进展情况

第二笔款项2,866,181.23元已于2021年6月30日收回。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应收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账款4,299,271.84元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本次收回款项将冲抵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涉案金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鼎胜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鼎胜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18元/股)的130%,已触发“鼎胜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本次不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鼎胜转债”。

● 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如公司触发“鼎胜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鼎胜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鼎胜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鼎胜转债”的情况。

● 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鼎胜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号文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25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125,4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65号文同意,公司125,4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4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鼎胜转债”,债券代码“113534”。

公司本次发行的“鼎胜转债”自2019年10月1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0.8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5.18元/股。

二、“鼎胜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依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鼎胜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18元/股)的130%,已触发“鼎胜转债”的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鼎胜转债”的议案》,目前公司相关资金已有支出安排,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鼎胜转债”。同时,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如公司触发“鼎胜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鼎胜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鼎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鼎胜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鼎胜转债”的情况。

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3,717,463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股份10,356,480股,即1,193,360,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按分配比例固定原则分配。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将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10,356,480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0股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为1,193,360,983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193,360,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9.0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1年7月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6月24日至登记日:2021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1年7月7日。

七、股份情况变动表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670,705,376股摊薄计算,2020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73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华、任晓静、肖旭

咨询电话:0311-85901311

传真电话:0311-85901311

十、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21-【041】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2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刘建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计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一、本计划概述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建军先生的告知函,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刘建军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578万股(含本数)给其配偶姚锦婷为唯一所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刘建军先生与该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份变动系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计划实施前,刘建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5,853,138 股,通过湖南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52,458,788股,通过四川铭创合道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712,141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40,024,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5%。本计划实施后,刘建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140,024,067股,占总股本的 48.45%。

二 、本计划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家庭资产规划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4、拟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权益分派送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5、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1年 7月6日至 2021 年9月3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 578 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00%(含本数)。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刘建军先生与该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 、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刘建军先生于公司上市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四川铭创合道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岳阳中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创商贸”】的出资,也不由铭创商贸回购该等出资。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但在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仍按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刘建军先生承诺: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刘建军先生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减持数量: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道道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减持;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道道全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道道全股份总数的 20%,未减持数量不可累计至下一年计算。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建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 、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刘建军先生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本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计划属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 备查文件

刘建军先生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