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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1-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1-070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6月30日举行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年6月30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行政办公楼2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096,376,188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33.80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348,245,86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0.737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2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48,130,3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3.0672%;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8人,所持股份总数为42,779,2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3190%。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张杨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59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4%;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5%;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1%;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648,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5%;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6%;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59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4%;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弃权57,500股(均为未投票默认弃权情况),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5%;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6%;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59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4%;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弃权57,500股(均为未投票默认弃权情况),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5%;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6%;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648,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1,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85%;反对7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96%;弃权0股。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张杨茹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