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21-038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原《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部分股东新签《一致行动协议》,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原王世超等8人减少为张显坤等6人,对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由10.7539%降至9.3020%,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超、张显坤、李春田、孟奇、张建民、曲国力、张秋明、张利岩(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的通知,获悉上述一致行动人已于近期分别签署声明,声明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于2021年7月1日到期,到期后即告自动终止,不再顺延。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于2021年7月1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2月1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间至董事会第四届任期届满为止。有效期限届满前,各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进行积极磋商。
截至本公告日,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539%,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情况
鉴于上述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2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1年7月1日到期,且一致行动人均表示期满后不再延期,因此,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1年7月1日到期终止,上述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起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新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张显坤发来的《一致行动协议》,获悉其与自然人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就成为一致行动人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
1.1 各方一致同意,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在各方作为公司董事、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或表决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各方对公司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或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0)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在任何一方不能参加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上述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若任何一方委托投票的,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形成的表决意见填写委托书及表决意见。
第二条 表决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2.1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表决意见为各方的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2.2各方在收到公司召开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2.1条所述形成表决意见,甲方应于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表决意见通知其他方,由各方自己或委托其他方出席会议并按
上述表决意见投票。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为保证本协议之实施,各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
3.任何一方现在及将来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的协议。
4.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各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各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过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
5.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事项,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长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5.3争议未决期间,各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4争议解决时各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各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进行积极磋商。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个别或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7.3本协议壹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公司留存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世超、张显坤、李春田、孟奇、曲国力、张秋明、张利岩、张建民8名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539%,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6名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3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02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公司股东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团队成员的变化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
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暨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王世超等8人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2、《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书》。
3、张显坤等6人于2021年7月1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21-04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2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显坤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张显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张利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由张显坤先生、沈颂东先生、潘晓林女士组成,张显坤先生任主任委员;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由曹春烨女士、沈颂东先生、张利岩先生组成,曹春烨女士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由沈颂东先生、潘晓林女士、张显坤先生组成,沈颂东先生任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潘晓林女士、曹春烨女士、张秋明先生组成,潘晓林女士任主任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聘任张秋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聘任郭庆宁先生、孟奇女士、史建先生、王国娟女士、李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管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公司聘任李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由于李想女士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李想女士本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的董秘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前,暂由董事长张显坤先生代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聘任韩少娇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聘任吴莹莹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简历如下:
1、张显坤先生
大专学历,正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吉林省吉林线务站、吉林省吉林电信传输局。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任吉林省邮电通信电缆厂财务科长;2002年4月至2006年9月,任吉林省邮电工程局财务部主任;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9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2009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兼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兼任股份公司总经理。
2、张利岩先生
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吉林省邮电工程公司。2011年至2016年,任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北京国脉时空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至今任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北京新貌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国脉科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股份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主管财务以外的行政工作),2020年12月至今,任股份公司总经理。
3、曹春烨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硕士、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航天部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师、并购重组咨询部咨询师,毕马威中国北方重组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并购重组中心研兼职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4、沈颂东先生
九三学社,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长春邮电学院管理系主任、吉林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曾经社会兼职:长春市政协委员、长春市人大常委、九三学社长春市常委、长春市工商联副主席。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5、潘晓林女士
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博士在读,河南省科技厅专家库成员、河南省发改委服务业专家库成员。曾任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事经济学院财务系助理、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局科长、IDG资本投资顾问(挂职)、河南中豫现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领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河南省财新融合大数据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河南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联合创始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6、张秋明先生
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吉林省邮电工程公司。2013年至2016年12月,任股份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7、郭庆宁先生
专科学历。曾就职于吉林省华鸿电信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8年4月任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就职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任股份公司市场运营中心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市场部经理。
8、孟奇女士
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吉林省邮电工程公司。1994年至2006年9月,历任吉林省邮电工程局团委副书记、副主任、主任;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有限公司主任、综合部经理;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任股份公司综合部经理,2012年7月至2021年1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9、史建先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毕业于东华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就职于深圳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IT工程师;1998年3月至2009年3月就职于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维护工程师;2009年3月至今,任上海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10、王国娟女士
中国国籍,EMBA。1983年8月至1995年4月历任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书记,服务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4月至2002年3月任天津信高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2002年3月至2009年2月任北京神州泰岳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任北京英孚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9年8月任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就职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至今,兼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
11、李想女士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国家一级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999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长春市电信局政策法规室法律秘书;2000年10月至2005年3月任吉林电信实业公司综合部法律主管;2005年3月至2013年7月任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主管;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联通西藏分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任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2018年至今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营管理部经理、总法律顾问兼任总经理办公室经理、总法律顾问兼任人力资源部经理。
12、韩少娇女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ACCA(高级商务会计),2018年5月加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审计部部门经理。
13、吴莹莹女士
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具有董事会秘书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2003年参加工作至今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部主管、证券投资部信披专员,现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21-041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1日下午17: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佟洪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佟洪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佟洪军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3年7月至今在股份公司工作。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股份公司市场运营中心经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员管理部经理;2021年1月至今在股份公司行政部工作。
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2021-03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长春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世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公司独立董事王晓明、曲海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赵伟平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2、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其中1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为累积投票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林璇、侯雨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受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1-04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受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167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最终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21-020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关于产业扶持资金2,190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补助的类型为: 产业扶持资金,是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情况进行发放。
本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将上述2,190万元补助确定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产业扶持资金的到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天房01”公司债券兑付完成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21一033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天房01”公司债券兑付完成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7日非公开发行了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简称为“16天房01”,债券代码为135607.SH,债券期限为5年期(3+2年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70亿元,债券余额为人民币6.85亿元,票面利率为8.9%。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本期债券于2021年7月1日完成摘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日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万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07月01日收到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杜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杜乐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辞职后,杜乐先生将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杜乐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补选工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杜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杜乐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07月02日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张华君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崔正波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附件:崔正波个人简历
崔正波,男,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大区总监,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7月加入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沙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控股孙公司沙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湾民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沙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近日,公司收到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塔市监沙)登记企销字【2021】第100号”,准予沙湾民爆公司注销登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沙湾民爆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1-06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詹达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詹达佑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鉴于詹达佑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詹达佑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詹达佑先生将继续履行其职工代表监事职责。辞职生效后,詹达佑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将尽快完成职工代表监事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詹达佑先生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日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79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7月1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韩迎梅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韩迎梅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后,韩迎梅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继续为公司服务。
鉴于韩迎梅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韩迎梅女士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韩迎梅女士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的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职工代表监事的补选工作。
韩迎梅女士在担任职工代表监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韩迎梅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截至2021年1月29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1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监事长于建强先生和拟任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其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以下简称“自愿增持人员”)自愿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242,3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96元至3.99元,合计增持金额494.06万元,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9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232%。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愿增持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所明确之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为截至2021年1月29日,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具体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沈仁康先生,原执行董事、行长徐仁艳先生(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董事及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原副行长徐蔓萱先生(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副行长吴建伟先生,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原副行长(拟任行长)张荣森先生(2021年6月16日,经董事会审议,拟聘任张荣森先生为本公司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行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原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刘贵山先生(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陈海强先生(2021年6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聘任陈海强先生为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行长助理(拟任副行长)骆峰先生(2021年6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拟聘任骆峰先生及景峰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行长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财务官(拟任副行长)景峰先生6。
除上述11位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增持主体外,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和拟任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其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愿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 股股份1,242,3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96元至3.99元,增持总金额494.06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措施完成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925,000股,合计占总股本比例为0.0232%。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愿增持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陈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475,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617,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15,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2%;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797,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5%;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2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811,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5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