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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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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1版)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重型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为19,200 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0.0044%),同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取得股份的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青海华鼎1800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4.10%)、3574.45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8.15%)和1800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4.10%)股份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同时,限售期满后将不采取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在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除征得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同意之外),青海重型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股份为7176.37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16.35%)。

于2021年6月 日召开的青海华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豁免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股东授权委托承诺事项的议案〉》,特提请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豁免上海圣雍履行将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的青海华鼎3574.45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权青海重型行使承诺事项。

若上述事项成功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重型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为19,200股,同时受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3600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8.2%),青海重型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合计为8.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支配的青海华鼎股份存在质押情况,不存在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青海华鼎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的生效条件为自豁免上海圣雍履行将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的青海华鼎3574.45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权青海重型行使承诺事项获得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起即刻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华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世光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豁免股东承诺事项、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 2021年6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于世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身份证号码:44012619570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权利委托协议》,目的是为了稳定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地位,支持青海华鼎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于世光直接持有青海华鼎584.4039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1.33%);于世光与夫人朱砂通过青海重型和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 1801.92 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4.11%),同时通过青海重型受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表决权委托可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12.246%。于世光和夫人朱砂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合计为 17.68%。

2021年6月29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鉴于:

1、上海圣雍参与认购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时,于2014年6月30日与青海重型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同意将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青海华鼎3700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于2014年6月30日向青海华鼎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其在本次发行中所取得股份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同时,限售期满后上海圣雍将不采取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在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除征得青海重型的书面同意之外)。

2、上海圣雍发《通知函》予青海重型,撤回之前授予青海重型的关于上海圣雍所持青海华鼎股票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股东权利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之规定,豁免上海圣雍履行股东授权承诺事项尚需提请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为稳定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地位,支持青海华鼎健康发展,创东方富达和于世光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创东方富达同意自豁免上海圣雍履行将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的青海华鼎3574.45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权青海重型行使承诺事项获得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起即刻将其持有青海华鼎3700万股股份(包括3700万股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于世光行使。创东方富达确认于世光可随其意愿自由行使该等股东权利。

二、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或至创东方富达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止。

三、本协议经创东方富达签字盖章、于世光签字并自豁免上海圣雍履行将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的青海华鼎3574.45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权青海重型行使承诺事项获得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起即刻生效。

若上述事项成功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后,于世光直接持股及受股东创东方富达表决权委托合计可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9.76%;于世光与夫人朱砂通过青海重型和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青海华鼎股份 1801.92 万股(占青海华鼎总股本的4.11%),同时通过青海重型受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可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4.10%。于世光和夫人朱砂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合计为 17.97%。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支配的青海华鼎股份除质押情况外,不存在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青海华鼎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的生效条件为自豁免上海圣雍履行将其在青海华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认购的青海华鼎3574.45万股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权青海重型行使承诺事项获得青海华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起即刻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华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东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 2021年6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已得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吉泰

注册资本:200,000,000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78737511

成立时间:2014年 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201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2日

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联系人:孙吉泰

联系电话:133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注:有限合伙企业无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青海重型机床向广州联顺转让所持有的青海华鼎52,000,000股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减少至19,200股,占股比例从11.85%下降至0.0044%,不再是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前述情况构成情势变更,与当初信息披露义务人授予青海重型机床表决权委托的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撤回对青海重型机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青海华鼎8.15%股份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的授权,据此亦不再是青海重型机床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后将继续持有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744,500股,持股比例8.15%,并享有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有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海华鼎股票35,744,500股,持股比例8.15%。因青海华鼎2014年度股票非公开发行时,为维护青海重型机床第一大股东身份的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2014年度股票非公开发行中所得股份对应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授予青海重型机床,并因此成为青海重型机床一致行动人。2020年8月26日,青海重型机床未经告知将所持青海华鼎52,000,000股股票转让给广州联顺,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至19,200股,占股比例从11.85%下降至0.0044%,不再是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鉴于青海重型机床不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当初信息披露义务人授予青海重型机床表决权委托的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情势存在重大变更,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撤回对青海重型机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青海华鼎8.15%股份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的授权。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青海重型机床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青海重型机床无权再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行使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青海华鼎股份存在部分质押、不存在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青海华鼎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致青海重型机床及青海华鼎通知函及通知送达证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吉泰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吉泰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