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58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共有214,000元“林洋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24,666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4%。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2,999,786,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29%。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4号文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3,000万张(300万手)。
(二)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8号文同意,公司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林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林洋转债”自2018年5月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由于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和2020年7月17日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7月18日起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8.76元/股调整为8.59元/股;于2020年7月17日起由8.59元/股调整为8.54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公司“林洋转债”转股期间为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26日。
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共有214,000元“林洋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24,666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4%。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共有7,000元“林洋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819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046%。
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2,999,786,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29%。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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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57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5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44元/股
● 林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7月9日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8号文同意,公司3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17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林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5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56)。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因此,“林洋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8.54-0.103≈8.44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8.54元/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的情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103元/股。每股现金股利的具体计算公式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56)。
本次“林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54元/股调整为8.4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7月9日(除息日)开始生效。“林洋转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于2021年7月9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1-5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7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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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1年7月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8日期间,林洋转债暂停转股交易。故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748,890,085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21,956,999股和41,964,582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684,968,50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291,629.9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84,968,504×0.107)÷1,748,890,085≈0.103元/股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3)÷(1+0)=前收盘价格-0.103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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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虞海娟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224023和B88256264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7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