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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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2021-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21-026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31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你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公司债券。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复》要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21-025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偿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79,061,729.71元(含货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案货款本金计提了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628,445,300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铜材)、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新材料)、山东中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电子)、招远金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商贸)、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教育)、招远佳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上里金矿)、烟台佳恒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铜业),诉讼请求鑫汇铜材支付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货款本金,以及因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1,179,725,932.19元,佳恒新材料等其他共同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7月30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7)。

2020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7月1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0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对被告鑫汇铜材享有货款999,381,633.58元、违约金179,330,096.13元和律师费35万元的债权;

(二)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鑫汇铜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85,935,525.0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新材料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9,272,827.2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新材料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四)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7,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五)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中佳电子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滨河路18号1-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2.7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中佳电子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六)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山商贸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1号楼(共39套房产)、2号楼(共230套房产)等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14,38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山商贸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七)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种子教育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南金晖路西金晖装饰城10号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种子教育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八)如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权未获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佳恒文化协议以其所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招远市金晖商贸城1号楼(共19套房产)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5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佳恒文化所有,不足部分由鑫汇铜材继续清偿;

(九)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对被告鑫汇铜材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佳恒新材料、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汇铜材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主张的664,202.48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6,820.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81,820.63元,由被告鑫汇铜材、佳恒新材料、中佳电子、金山商贸、金种子教育、佳恒文化、李家亭、孙淑惠、山上里金矿、佳恒铜业共同负担(其中中佳电子负担的诉讼费用以160万元为限,金山商贸负担的诉讼费用以148万元为限,金种子教育负担的诉讼费用以47万元为限,佳恒文化负担的诉讼费用以71万元为限。)

三、案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判决书显示,债务人鑫汇铜材、担保人佳恒新材料及佳恒铜业已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企业破产清算进程,并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已对本案货款本金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合计人民币628,445,300元。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