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21-015
老凤祥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在2021年7月2日如期召开了董事会十届六次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到9名,实到9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到3名,实到3名)。会议由石力华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申请将已发行的206,008,13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为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并为实施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目的,公司将安排第三方向全体B股股东根据其持有的B股股份每一股提供一份现金选择权。具体的价格为公司本次B转H事宜获得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2021年7月2日)收盘价每股3.270美元的基础上溢价5%,即每股3.434美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全权负责该方案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完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方案的实施选择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签署、执行、修改、批准、递交、刊发、中止、终止与本次方案有关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上市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以及与本次方案有关的其他协议,委任保荐人、境内外律师、公司秘书、境外会计师、作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要沟通渠道之授权代表及其他与本次方案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通过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印刷及发布上市文件,股票证书及股票登记,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香港联合交易所和/或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就本次方案事宜向境内外有关政府、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非香港公司及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方案实施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不限制上述第(一)、(二)点所述授权情况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A1表格,并于提交A1表格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合交易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2)如果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实质方面存有误导性,公司将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
(3)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4)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4)至9.11(38)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切实可行地尽快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交一份依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H/I表格并已正式签署的声明及承诺;及
(5)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该等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香港联合交易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及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第2条所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四)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方案的中介机构,起草、修改、签署、批准、递交、刊发、执行、中止、终止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协议、介绍上市保荐人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五)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及其附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H股上市完毕后向商务、工商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在不违反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的前提下,酌情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方案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七)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2)代表公司修改、批准、确认、签署、递交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NN1、NN5、NN6表格及公司境内注册登记文件核证副本等),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
(3)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八)同意作为公司就《上市规则》第3A章下保荐人须向香港联交所履行的责任提供协助并作出保荐人向香港联交所作出已确认时依赖的若干确认。
(九)批准、确认及追认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代表为准备本次方案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犹如采取该等行动前已获得董事会批准。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转授权有关人士全权具体办理与本次方案相关的事宜;
(十一)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石力华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项及其他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方案有关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完成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将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因此同意公司拟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修订《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及上市实际情况对《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章节、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将在本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章程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六、《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八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1-6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此董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及地点待确定后,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制定〈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上网附件
1.《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
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21-016
老凤祥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于2021年7月2日召开了第七次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4名,实到4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监事长郑纲主持,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将已发行的206,008,13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变更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为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并为实施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目的,公司将安排第三方向全体B股股东根据其持有的B股股份每一股提供一份现金选择权。具体的价格为公司本次B转H事宜获得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2021年7月2日)收盘价每股3.270美元的基础上溢价5%,即每股3.434美元。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全权负责该方案的具体实施并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完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方案的实施选择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签署、执行、修改、批准、递交、刊发、中止、终止与本次方案有关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上市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以及与本次方案有关的其他协议,委任保荐人、境内外律师、公司秘书、境外会计师、作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要沟通渠道之授权代表及其他与本次方案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通过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印刷及发布上市文件,股票证书及股票登记,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香港联合交易所和/或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就本次方案事宜向境内外有关政府、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非香港公司及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方案实施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不限制上述第(一)、(二)点所述授权情况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A1表格,并于提交A1表格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合交易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2)如果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实质方面存有误导性,公司将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
(3)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4)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4)至9.11(38)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切实可行地尽快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交一份依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H/I表格并已正式签署的声明及承诺;及
(5)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该等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香港联合交易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及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第2条所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四)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方案的中介机构,起草、修改、签署、批准、递交、刊发、执行、中止、终止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协议、介绍上市保荐人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五)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及其附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H股上市完毕后向商务、工商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在不违反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方案的前提下,酌情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方案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七)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2)代表公司修改、批准、确认、签署、递交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NN1、NN5、NN6表格及公司境内注册登记文件核证副本等),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
(3)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八)同意作为公司就《上市规则》第3A章下保荐人须向香港联交所履行的责任提供协助并作出保荐人向香港联交所作出已确认时依赖的若干确认。
(九)批准、确认及追认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代表为准备本次方案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犹如采取该等行动前已获得董事会批准。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转授权有关人士全权具体办理与本次方案相关的事宜;
(十一)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在《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石力华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项及其他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方案有关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完成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将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因此同意公司拟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同意修订《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及上市实际情况对《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章节、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将在本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章程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八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1-6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此监事会同意召开公司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及地点待确定后,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制定〈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备查文件:
公司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决议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21-016
老凤祥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
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拟申请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同意,修订了《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将在本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章程继续有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
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以下简称《深化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内容: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77号文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2)第493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公司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72X4。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二条
内容: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77号文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2)第49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1992年在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0720072X4。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铅笔一厂。
3.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
内容: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邮政编码:200003。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五条
内容: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086-21-64833388
传真:0086-21-54481529
4.原章程第一章第十条
内容: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十条
内容: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新增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
内容: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进行投资运作。
6.原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十二条
7.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
现修改为第二章第十三条
8.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现修改为第二章第十四条
9.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内容: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内容: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10.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11.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内容: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
内容: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12.新增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内容: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13.新增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内容: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称为内资股(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人民币特种股或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A股和B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14.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铅笔一厂,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892.1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
内容: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90万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铅笔一厂,于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289.21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出资时间为1992年,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74.16%。
15.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内容:
公司股份总数为52311.776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710.9630万股,占60.62%(其中:国家股22017.1793万股,占42.09%;社会公众股9693.7837万股,占18.53%),境内上市外资股20600.8134万股,占39.38%。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
内容: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311.7764万股,其中A股31,710.9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2%(其中:国家股22017.17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9%;社会公众股9693.78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3%);B股20,600.8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8%。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经前述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交易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311.7764万股,其中A股31,710.9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2%;H股20,600.8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8%。
16.新增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
内容: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17.新增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三条
内容: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18.新增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
内容: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贰仟叁佰壹拾壹万柒仟柒佰陆拾肆元(523,117,764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19.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
20.原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内容: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
内容: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1.原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
22.新增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
内容: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3.原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
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4.原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内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
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现合并修改为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条
内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5.新增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
内容: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对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时,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则股份购回的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提出招标。
26.新增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内容: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27.新增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
内容: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28.原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
内容: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
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股本已缴清的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股份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的当地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9.新增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五条
内容: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如有关登记须收取任何费用,该等费用均不应超过《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H股;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人数不得超过4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及
(七)任何股份均不得转让予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或其它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
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2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公司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该书面转让文件可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采用手签或印刷方式签署。
30.新增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六条
内容: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31.原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
32.原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八条
33.原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九条
34.新增第三章第四节第四十条
内容: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35.新增第三章第四节第四十一条
内容: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36.新增第三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
内容: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条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37.新增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内容: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38.新增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内容:
在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期间,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关H股文件(包括H股股票)包括以下声明,并须指示及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拒绝以任何个别持有人的姓名登记其股份的认购、购买或转让,除非及直至该个别持有人向该股票过户登记处提交有关该等股份的签妥表格,而表格须包括以下声明:
(一)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均协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因本章程或就因《公司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39.新增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内容:
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40.新增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内容: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41.新增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内容:
本章程本条前两条规定的事项,公司股票在无纸化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42.新增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内容: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股东登记: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3.新增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内容: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4.新增第四章第五十条
内容: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45.新增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内容: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H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H股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H股所有权的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向公司交付不超过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更高费用,以登记H股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H股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H股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4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46.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一条
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现修改为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47.新增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内容: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新增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内容: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49.新增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内容: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董事会指定的报刊应为香港的中文及英文报刊(各至少一份)。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50.新增第四章第五十六条
内容: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51.新增第四章第五十七条
内容: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52.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条
内容: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八条
内容: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
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报发给公司收据,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公司的有效收据。
53.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
内容: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九条
内容: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6)按规定应当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公司的特别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4.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条
55.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一条
56.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
57.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
58.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
内容: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四条
内容: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59.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八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五条
60.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六条
61.新增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七条
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62.新增第五章第一节第六十八条
内容: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63.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
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九条
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4.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一条
内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条
内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65.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一条
66.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二条
67.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四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三条
68.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七十四条
69.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六条
内容: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五条
内容: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70.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七条
内容: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六条
内容: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1.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八条
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
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2.新增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八条
内容: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73.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九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九条
74.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八十条
75.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一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八十一条
76.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二条
内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二条
内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77.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三条
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三条
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8.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四条
79.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五条
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五条
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80.新增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六条
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含《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如果公司须补充说明股东大会拟议事项的重要资料,须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供该等资料。如需要,公司应将股东大会延后以确保符合这一规定。
81.新增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
内容: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告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股东大会的公告,可通过香港联交所及公司的网站发出,或在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的报纸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82.新增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八条
内容: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83.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六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八十九条
84.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七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第九十条
85.原章程第四章第五节第五十八条
现修改为第五章第五节第九十一条
86.原章程第四章第五节第五十九条
内容:
(下转6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