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7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0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号)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202.7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2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002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6月17日,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和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含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490,000,000.00元,此款项已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801012700824587,截至2021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3,49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新车型研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亮、吴同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丙三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00266号)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