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6版)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
1、201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8,08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212,21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9 年末总股本 128,071,4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813,311 股,即 127,258,08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 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11,453,228.01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0年6月9日,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总股本 128,071,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232,066 股后,即以 126,839,3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415,540.06 元。
3、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金额3,000.31万元(不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费用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0年度回购金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7,355,857.96元的44.55%。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回购支付的金额已经达到现金分红比例的要求,因此公司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2020年度未分配利润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二)最近三年的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的实施。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一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阶段以及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前一期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周期
在满足各项规定和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公司董事会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六、附则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7,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8,050,92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126,836,400股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可以得到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满足业务发展需求。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一)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作出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环境以及国内金融证券市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本次发行于2021年12月末实施完成(上述非公开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上限,即38,050,92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200.00万元,均按本次发行上限进行测算,且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的影响;
4、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34.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264.52万元。假设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按照分别比2019年持平、增长15%、增长30%的变动测算;
5、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期末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作出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释放全部利润,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因此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对其2021年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预案第“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经过多年的技术业务发展,公司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研发人才。公司研发人员在钢结构产品制造、机加工、焊接、涂装等环节具有多年的产品设计和工艺开发经验,技术人员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在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公司建立健全了科学的管理和激励机制,通过考评和奖励措施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丰富的人才储备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技术储备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专利186项,并在产品焊接并行控制、机加工精度控制、表面处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形成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始终注重研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研发团队在长期的市场与业务实践过程中,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与资源投入,在产品设计与应用领域形成了过硬的技术积累,成为未来公司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三)市场储备
公司凭借技术、质量和工艺等优势,先后成为西门子集团(Siemens)、GE、上海电气、金风科技、东方电气等知名风电企业以及特变电工(600089)、ATI、阳光电源(300274)、天合光能(688599)等知名光伏企业合格供应商。通过与上述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公司在风电和光伏设备钢结构件等零部件领域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降低了公司新客户、新产品的市场开拓难度,稳定、优质的客户群支撑了公司业务的较快增长。基于优质存量客户,公司继续紧盯高端优质客户,与Vestas等高端客户的洽谈也在有序推进中,进一步丰富了客户渠道,扩大了市场影响力。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将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主营业务发展,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回报股东
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六、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如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江股份”)分别于 2020年7月6日和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特定发行对象胡震签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胡震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公司与胡震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胡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姓名:胡震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87号
个人简历: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上海兴港机械制作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振江有限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任江阴市西石桥振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现任无锡航工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能源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生物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碳纤维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新能监事,朗维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振江电力监事,苏州新能监事,启东中丽纤维监事,飞梭智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君翔投资监事,苏州企简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
2、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胡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7月5日,公司与胡震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振江股份;乙方:胡震。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自动终止,除保密条款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达,《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就《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五、关联交易的批准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公司与胡震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胡震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稿)披露前24个月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信息披露文件。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本公司与胡震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胡震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公司与胡震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胡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公司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我们经审阅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调整方案切实可行,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公司与胡震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胡震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胡震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公司与胡震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胡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公司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我们经审阅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调整方案切实可行,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公司与胡震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胡震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胡震先生签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7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7月2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7月21日 13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振江股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1日
至2021年7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6
胡震、卜春华、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大会有序组织和召开,建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
会登记。法人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1)、授权人上海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一)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9:00-15:00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
(二)信函或传真登记
1、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邮编:214441)
2、联系传真:0510-86605508
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
3、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4、联系人:袁建军、巫健松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7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振江股份”)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日,公司与胡震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公司与胡震协商一致,双方于2021年7月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予以终止。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振江股份;乙方:胡震。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自动终止,除保密条款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双方均无需履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履行和终止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系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达,《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需就《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等任何责任。
3、因签署、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4、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胡震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胡震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