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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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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57,726,027.67元(包括财产保全588,199,335.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或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案件一至九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0),除案件四以外,其他案件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案件四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截止目前,累计涉案金额为1,557,726,027.67元人民币(包括财产保全588,199,335.24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地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2月1日、2021年7月5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9.4866亿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1146297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9.486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20万元。

3、判令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7605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包装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H20000O0103729号 《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24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 2021年8月27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14《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41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2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2020年 9月 14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4.2亿 元、1.2866亿 元、3亿元、1亿元,总计本金9.4866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贷款年利率为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50%确定,违约罚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澄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2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4.2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2021年2月10日)、逾期罚息(以4.2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年利率6.52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4.43万元;

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以3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2021年2月10日)、逾期罚息(以3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年利率6.525%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年利率8.7%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16万元;

3、确认汉邦石化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866亿元及利息(以1.2866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2021年2月2日止)、律师费损失1.36万元;

4、确认澄高包装结欠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2021年2月2日止)、律师费损失1.05万元;

5、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澄星股份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汉邦石化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债务、澄高包装的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给付;

8、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澄星房地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195、197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299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号、抵押权的不动产证明编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684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驳回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3415元,该款已民生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承担1999元;由澄星集团承担2147866元,由澄星股份承担1534190元,由汉邦公司承担657963元,由澄高包装承担511397元,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带清偿,李兴、缪维芬、李岐霞、吴亮对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汉邦石化、澄高包装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带清偿。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2021-05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1 年7月2日、7月5日和7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截止目前,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2,177,601,311.04元,尚未归还,具体偿还方案尚未确定。

●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年7月2日、7月5日和7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无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自查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核查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兴先生问询核查,截至目前,不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无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止目前,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2,177,601,311.04元,尚未归还,具体偿还方案尚未确定(详见公告:临2021-022);

2、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详见公告:临2021-041);

3、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告:临2021-027)。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816 证券简称: 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0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21-013,2021-024。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2021年6月13日已满45日,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上述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48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391,6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用于回购的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32,48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7月9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21-029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2,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8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 (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5656506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095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因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1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21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5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2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协调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鉴于《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仍待进一步完善,为保证回复内容的准确和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2021-029、2021-034)。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回复,并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0日,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了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1-063、2021-084)。

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履行有关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风险提示”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等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1-07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2019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20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0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2021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相关公告,现就公司前期披露的以及截至目前所了解到的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目前,管理人、公司、重整投资人以及有关方正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2、针对上述涉诉/仲裁事项,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截至目前,①公司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收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裁定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定后,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相关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②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处于未开庭审理、判决或处于上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裁定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定后,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股份进行清偿,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3、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对上述案件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正积极与有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并聘请律师团队协助进行应对,争取尽快解决相关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2021-022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2,2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11,4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05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045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045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相关税收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05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199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Lei Guang先生、王强先生和独立董事盛扬先生、乔贇先生、王志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Lei Guang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战略顾问;王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王强先生仍在公司任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盛扬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战略顾问;乔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战略顾问;王志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战略顾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缜、李晨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相关约定,Lei Guang先生、王强先生、盛扬先生、乔贇先生和王志台先生辞呈将自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Lei Guang先生、王强先生、盛扬先生、乔贇先生和王志台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Lei Guang先生、盛扬先生、乔贇先生和王志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强先生持有公司370,9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0.03%。辞职后,上述董事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管理。

Lei Guang先生、王强先生、盛扬先生、乔贇先生和王志台先生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各项职责,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为公司管理和规范运作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需要,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成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成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成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王成奎先生将不在公司继续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成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成奎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发展、规范运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潘旺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潘旺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办公电话:0551-62100213

联系传真:0551-62100175

电子邮箱:panwang@gotion.com.cn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