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7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21-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50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 B 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将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时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5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付现金收购资产完成价款支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现金收购资产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二级子公司康辰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辰”)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经过业务重组后的泰凌医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国际”)100%股权,以实现对密盖息资产的收购;收购完成后,中国泰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泰凌医药(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亚洲”)以人民币36,000万元认购公司子公司北京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生物”,即上海康辰的股东)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取得康辰生物增资后40%的股权。公司作为康辰生物原股东同意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增资完成以后,康辰生物的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公司和泰凌亚洲持有康辰生物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0%和40%。康辰生物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泰凌亚洲已将其持有的康辰生物40%股权质押给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4日、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和增资情况

截至2021年7月6日,上海康辰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密盖息资产收购项目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6亿元(该款项专项用于泰凌亚洲认购康辰生物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支付,泰凌亚洲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向康辰生物增资款的缴纳。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86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司法拍卖引起的股份减少。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司法拍卖划转的股份数为66,30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一体集团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管理人及一致行动人均回函表示不会成为公司实控人,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而公司原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拍卖原因导致所持股份持续减少(其被拍卖的股份尚有1笔未完成过户手续),其与一致行动人许德来先生已变更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半数董事由中珠集团提名,中珠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对公司尚存在一定影响力,但若中珠集团已被拍卖的股份被完成过户后,其影响力将进一步减弱。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http://sifa.jd.com/2584)发布股权拍卖公告,于2021年4月29日10时至2021年4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中珠集团持有中珠医疗的66,308,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盛盈科技”)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珠海中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04执428号之九),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珠集团持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股票代码600568)的冻结,被执行人中珠集团持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股票代码600568)归买受人楷盛盈科技所有。

2021年7月5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收到楷盛盈科技送达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楷盛盈科技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过户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号)。

2021年7月6日,公司收到股东中珠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截止目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7.1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释义,本次权益因司法拍卖引起的股份减少后,公司原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公司影响力已进一步减弱,公司任一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都无法单独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出现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2,324,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61%,且一体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其一级管理人;一体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6,458,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5%;一体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9,490,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6%。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72%。

2、本次权益变动前,中珠集团持有中珠医疗242,992,811股股份,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12.193%;中珠集团一致行动人许德来先生持有中珠医疗3,865,400股,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0.194%;上述合计持有中珠医疗246,858,211股,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12.387%。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中珠集团持有的66,308,400股中珠医疗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27%;截止目前,该笔拍卖已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6,684,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66%;中珠集团一致行动人许德来先生持有公司3,8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60%。

3、2021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78号),2021年6月3日,公司向5%以上大股东及相关方发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事项的询问函》。中珠集团回函表示,中珠集团不存在未披露的涉及中珠医疗控制权的相关安排;鉴于中珠集团股份持续被拍卖,目前所持股份不再为中珠医疗第一大股东,不排除因此导致中珠医疗实控人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一体集团管理人回函表示,不存在未披露的涉及中珠医疗控制权的相关安排;一体集团一致行动人回函表示,对中珠医疗控制权无任何安排,不会成为中珠医疗实控人。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号)。

综上所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一体集团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管理人及一致行动人均回函表示不会成为公司实控人,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而公司原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因拍卖原因导致所持股份持续减少(其被拍卖的股份尚有1笔未完成过户手续),其与一致行动人许德来先生已变更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半数董事由中珠集团提名,中珠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对公司尚存在一定影响力,但若中珠集团已被拍卖的股份被完成过户后,其影响力将进一步减弱。

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Logic Endeavor Group GmbH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Logic Endeavor Group GmbH 100%

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交易概述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昌驱动”)使用自筹资金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J-Star Motion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J-Star”)收购Logic Endeavor Group GmbH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LEG”)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与Walter Koch、Roland Koo、Judith Anita Koo签订股权转让协议,J-Star以现金方式合计7917.84万欧元购买LEG 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J-Star持有LEG 1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收购Logic Endeavor Group GmbH 100%股权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交割条件均已满足,双方确认以2021年7月5日为交割日。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割的全部款项已由J-Star向Walter Koch、Roland Koo、Judith Anita Koo支付完毕,并在奥地利完成了上述股权交割手续。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稳定,维持LOGICDATA的品牌独立,同时在研发、生产、客户与市场等方面进行深度的资源整合,相互赋能,提升公司在全球智慧办公及智能家居市场竞争力。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1年4月18日,公司的总股本为272,797,03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381,915,845股。注册资本相应由272,797,032元变更为381,915,845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 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547614262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仁昌

注册资本:叁亿捌仟壹佰玖拾壹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

成立日期:2010年04月30日

营业日期:2010年04月30至长期

经营范围:线性驱动系统及设备、医疗设备零部件、功能家具及部件的生产销售、研发;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1年7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7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7月13日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澜转债”)将于2021年7月13日开始支付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3、债券代码:110045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8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3%、第六年1.8%。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40元/股,2019年5月15日下调为12.02元/股,2020年7月8日下调为11.75元/股,2021年4月28日下修为7.3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04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海澜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7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7月13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7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 称: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联 系 人:汤勇、卞晓霞、薛丹青

联系电话:0510-86121071

2、主承销商

名 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

联 系 人:吕瑜刚、崔彬彬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398 证券简称:海澜之家 编号:2021一032 债券代码:110045 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42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1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讨论,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问询意见进行回复。鉴于《问询函》涉及事项较多,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的书面回复。

为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稳妥地做好问询回复工作,经与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特申请延期至2021年8月10日之前对《问询函》做出回复。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41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财务数据

有效期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81.45%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63,918,127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进程

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2021年4月9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确定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及承销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1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目前,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待相关核查及准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回复并作披露。

二、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的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即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本次重组相关审计工作的推进受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的影响,具体如下:

1、2021年以来,新冠疫情有所反复,受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本次重组相关审计工作的推进受到了影响,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尚未完成更新工作;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相关方较多,细节问题确认等工作耗时较长,加之受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公司特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财务数据有效期延长1个月,即有效期截止日由2021年6月30日延期至2021年7月31日。

三、本次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1、公司及标的公司会计基础规范、营业状况稳定,已披露的经审计财务数据具有延续性和可参考性。

2、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后,公司将竭尽全力与各中介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本次重组有序进行。

3、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本基金单位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不低于1.10元,且第5个工作日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大于零时,则本基金将以该日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但本基金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间的间隔不得低于30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4)本次分红方案可根据权益登记日前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本公司将在红利发放日公布分红金额调整公告,最终收益分配方案则以该公告为准,以确保本次分红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 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

(2)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2021年7月1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权益登记日当天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的,以及基金份额在途的(例如已办理转托管转出,但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其基金份额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设置分红方式交易申请的形式,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当日)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此之后的修改对本次分红无效。请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或拨打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上述规定时间前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赎回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时,以红利发放日作为起始日计算其相应的赎回费用。上述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时,转换费用的计算与赎回费用计算规则相同。

4、咨询办法: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3)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网点。

5、风险提示:

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了解该基金更多的详细数据,包括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等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ST环球 公告编号:临-2021-082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6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全文内容如下: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近日,相关监管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材料以证实公司2020年度相关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或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述事项严重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认定,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关于收入真实性

1、根据检查报告,在2020年7-10月份客户Himalaya公司陆续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共计1072.75万美元,公司境外子公司Unger Fabrik, LLC(简称Ung公司)在2020年10-12月陆续确认收入。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客户期后回款447.16万美元,占全部应收账款的41.68%,尚余625.60万美元(约合4,000万人民币)未回款。同时,采购订单中公司给予客户60天回款信用期已逾期。此外,公司提供的Himalaya公司全部回款资料仅为统计表格,提供支持统计表中的银行对账单资料仅为2021年1-3月。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向客户的催款记录、客户的回款计划等资料;(2)截至目前,客户Himalaya公司的回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等资料;(3)公司与客户Himalaya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请充分披露。

2、根据检查报告,公司提供的2021年1-3月份银行流水显示,公司在收到客户Himalaya公司的销售回款后,均在较短的时间内(当天或隔天)即几乎全部转给相关交易的供应商Sparkle world公司。经统计,2021年1-3月份客户Himalaya公司回款共353.26万美元,公司向供应商Sparkle world公司付款共349.96美元,差额3.30万美元,仅占销售回款的0.93%。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1年3月份以后上述业务的银行流水;(2)结合相关业务模式,说明公司在收到客户销售回款后立即打给供应商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3)结合业务利润水平,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或代理佣金(销售回款的0.93%),以及往年业务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属于当年新增的贸易业务。

3、根据检查报告,Himalaya公司的订单集中在2020年7-9月份,Ung公司确认收入集中在2020第四季度,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显示合并销售收入仅为860.20万元,未见Ung公司继续确认与Himalaya公司的销售收入、未见Ung公司后续与该客户的持续交易情况。请公司:(1)补充披露2021年1-6月,Ung公司与Himalaya公司的具体交易情况,若有,请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2)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是否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4、根据检查报告,根据年审会计师提供的14笔销售订单及相关资料,检查中勾稽核查了订单、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发现销售订单均无客户签字或盖章,公司依据客户授权代表签字的装箱单确认收入,该装箱单真实性无法验证、货物实际运输情况无法验证,装箱单仅有个人签字无客户盖章,且该签字未见客户授权证明等资料。请公司结合内控规范、销售业务流程等,补充披露:(1)销售订单的客户签字或盖章情况;(2)装箱单、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请律师发表意见。

5、根据检查报告,Ung公司客户仅在装箱单上签字确认,且无法核实签字人与客户的关系,鉴于2020年Ung公司销售全部未按约定回款且客户回款与公司向供应商付款时间较近。请公司结合相关业务模式,补充披露收入确认合规性的相关依据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6、根据检查报告,会计师已识别境外收入为舞弊高风险项目,但在利用境外组成部分会计师工作时,仅现场走访境外会计师事务所Wang Accounting Corp,利用其审计报告的结论,并未对境外收入及境外采购实施销售客户和供应商走访等延伸审计程序。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提供对于具有舞弊风险的境外组成部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底稿等有关资料,并结合前述问题,分析说明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意见是否恰当,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是否客观、公允。

二、关于业务模式

7、与Himalaya公司的交易中,Ung公司仅负责设计环节、无生产,公司在取得客户订单后,即根据客户选择的样式将生产订单转给供应商。检查了解到,Ung公司有生产环节。截至检查离场,未取得相关生产环节的资料、未提供在业务环节中负责设计及供应商下达订单等证实ODM业务的相关资料、未提供实物流相关资料。此外,经查Ung公司销售订单及供应商提供的装箱单,销售与采购一一对应,Himalaya公司向Ung公司下达的订单立即以同样数量转给供应商Sparkle world公司,但该唯一供应商无生产能力、仅做服装批发贸易。

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能够证明实物流或证实ODM交易模式的相关资料,包括向供应商检验服装数量、品质等核验资料、运输单据、客户定制需求、服装样品或设计图样等,并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具有真实业务,是否为自我交易或构造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三、其他

8、根据年审会计师提供的客户与供应商工商资料,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客户和供应商注册地址发现,公司客户Himalaya公司注册地址“加利福尼亚州蒙特雷公园218号大西洋大道2168号”为一处空房,供应商Sparkle world公司注册地“加利福尼亚州蒙特雷公园西加维大街1790号”为一家烧烤店,且两处地址距离仅3英里。工商信息显示,客户和供应商的股东应该均为华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办公经营地址、实际控制人和从事的主要业务;(2)上述客户和供应商以前年度合作情况,本次交易的谈判过程;(3)结合销售能力或生产能力,具体说明客户和供应商通过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未在限期内回复,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相关收入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收入与主营业务有关或具备商业实质,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3.3.2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充分提示存在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尽快组织相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准备回复文件,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