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2021-039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18年7月19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820.84万股,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19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8、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9、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7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19年9月11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67.58万股,相关事项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1、2019年10月17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2、 2020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4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6.78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3、2020年5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0年5月26日回购注销24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6.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186.926万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时,回购价格需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回购价格调整计算过程
1、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为4.05元/股,股票授予登记日为2018年7月19日;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为4.30元/股,股票授予登记日为2019年9月11日。
2、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已于2020年6月14日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已于2021年3月9日实施完毕。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回购价格为:P=P0(4.05元)-V(0.07+0.06+0.11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元/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回购价格为:P=P0(4.30元)-V(0.06+0.11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25元/股。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元/股,预留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2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2021-042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后期将办理前述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3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5.306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326,113,055股的0.88%。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18年7月19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820.84万股,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19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8、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9、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7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19年9月11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67.58万股,相关事项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1、2019年10月17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2、 2020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4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6.78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3、2020年5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0年5月26日回购注销24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6.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186.926万股。
二、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为授予日起36个月,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为授予日起24个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50%。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
综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激励对象234名,共计持有限制性股票1,165.306万股,可以解除限售。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除限售的23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对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对满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3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65.3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23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165.3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2021-038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出席和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7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9份。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关联董事孙健、陆旸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关联董事孙健、陆旸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1-041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根据2018年4月17日召开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62万股,相关公告刊登于2021年7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公告如下: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自然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830013
2、申报时间:2021年7月7日至8月22日每个工作日的10:00-14:00;16:00-19:00
3、联系人:刘建昊、朱莉敏
4、联系电话:0991-6689800
5、传真号码:0991-6689882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2021-043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截止2021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照每股人民币3.90元的价格以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共计有效配售人民币普通股301,407,655股,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5,489,854.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669,580.6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4,820,273.8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CAC证验字[2021]008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适应募投项目款项的不同支付方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增加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票据支付的审批: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技改工程部、项目实施相关子公司及部门等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票据的支付:具体办理项目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发起付款审批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予以登记。
(三)募集资金的置换: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四)日常管理: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资金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合同、履行的审批手续、付款凭据以及票据复印件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五)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发生的部分工程款、设备采购款及材料采购款等,是基于工程项目建设多种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合理改进募投项目部分款项的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新疆众和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1-044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了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7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5份。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2021-040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6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18年7月19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3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820.84万股,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19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8、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9、2019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19年7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19年9月11日,公司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67.58万股,相关事项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1、2019年10月17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2、 2020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4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6.78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3、2020年5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0年5月26日回购注销24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6.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186.926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价格及数量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程万、刘益林、郑现林、唐新钧、刘伟江、李伟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6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1.6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0.0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25元/股,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1,326,113,055股变更为1,325,896,855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后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过户手续,并在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的回购注销事宜在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的规定、《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三节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对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的规定,公司激励对象程万、刘益林、郑现林、唐新钧、刘伟江、李伟强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条件,故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激励对象程万、刘益林、郑现林、唐新钧、刘伟江、李伟强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解除限售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