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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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1-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际到会董事10名(杨书剑董事委托张东宁董事长,王瑞华独立董事委托杨运杰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张东宁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优化调整总行有关部门设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发行400亿金融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资产负债情况,决定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次、发行金额、发行品种、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报批、发行手续。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理财存量业务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提名瞿强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瞿强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胡坚女士不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董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定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废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瞿强先生简历

瞿强先生,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学位。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并留校任教至今。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工商银行外部监事,国家开发银行外聘专家。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8名,实际到会监事8名。会议由曾颖监事长主持。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提名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李晓慧女士为本行外部监事。瞿强先生不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李健外部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自即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李晓慧女士简历

李晓慧女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会计领军人才,国家首批资深注册会计师,首批教育部创业创新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之前,李晓慧女士于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参与制定独立审计准则,1997年1月至1998年8月在河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研究工作,1996年8月至1997年1月任沧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1993年4月至1996年7月任沧州会计师事务所涉外部经理。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7月23日 9 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研发基地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3日

至2021年7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2021年7月7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本行2021年7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出席回复:拟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之后,2021年7月19日之前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2:00一4:30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本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66223822

联系传真:(010)66223833

2、为严格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股东如到现场参会,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材料外,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于2021年7月19日前,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如实登记有无

发热、呼吸道症状,个人近期行程等信息。

(2)参会当天往返路途及会场上,请做好个人防护。抵达会场时,请服从

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体温正常者可进入会场,请全程佩戴口罩。

3、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持有股数: (普通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法人股东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人股东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信息: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注:

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142,984,2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42,895,281.6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普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ING BANK N.V.、国际金融公司2家外资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2.7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0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向其派发现金股利为每10股人民币3.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编: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