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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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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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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协议安排、交易对价支付的时点、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说明你公司将诚邦富吉纳入合并报表的时点、是否满足控制权转移的条件,购买日至期末确认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金额。

回复: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大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本”) 收购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富吉”) 原股东持有的诚邦富吉51%的股权,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收购价款为1.428亿元。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并购协议》,按照《并购协议》约定,大通资本已于2019年12月支付了达到付款条件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相关投资款项,并于2019年11月19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和股权交割手续,资产核实和清理工作于2019年12月完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另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公司在购买日满足控制权转移的条件。

根据协议安排和相关交易事项完成情况,按照准则规定进行判断,诚邦富吉在2020年1月1日满足控制权转移条件,并从该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在购买日达到条件根据所列事项进行实施描述,可参考下表相关列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4)说明本年度是否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如否,请说明原因;如是,请说明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重要假设及其合理理由、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及其确定依据等重要信息,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是否保持一致。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公司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依规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如下:

1.可回收金额确定方法:评估机构根据对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公司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组价值中包括了资产组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的全部价值,以及资产组的经营能力,收益法评估能够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且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评估师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影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2.评估假设:

2.1一般假设:

2.1.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2.1.2公开市场假设

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2.1.3持续使用假设

假设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2.2特别假设:

2.2.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2.2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2.2.3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2.2.4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2.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2.2.6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2.2.7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2.2.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9云南华云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的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和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到期能够正常续延。

3.关键参数:

预测期:公司为正常经营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出现影响持续经营的因素,故收益年限采用永续方式。

根据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公司商誉资产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一致。

(5)如果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与形成商誉时或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的信息、公司历史经验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请补充披露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本年度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回复: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与形成商誉时或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的信息、公司历史经验或外部信息无明显不一致。公司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财务报告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确定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账面价值,不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一商誉减值》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情况,是否对商誉减值事项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关注公司确定的减值测试方法与模型、不同年份差异化折现率的恰当性、是否对商誉减值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复核、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应对措施的实施情况。

回复:会计师意见:针对深大通2020年的商誉减值,我们严格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一商誉减值》的规定执行了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了解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了解资产组的历史业绩情况及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

3.分析管理层对商誉所属资产组的认定和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的关键假设和方法,检查相关假设和方法的合理性;关注公司确定的减值测试方法与模型、不同年份差异化折现率的恰当性,通过对以前年度预测实际实现情况的追溯复核,评价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所使用关键假设包括预测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增长率的合理性;

4.执行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商誉减值测试模型的计算准确性。

5.对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工作,包括估值方法、模型和关键参数等进行审核,并就商誉减值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与签字评估师进行书面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6.评价管理层委聘的外部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我们对深大通商誉减值事项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深大通本期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是充分、合理的。

10. 年报显示,你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26亿元,同比增长375%;应付账款-货款期末余额1.2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4%。请你说明:

(1)结合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结算模式与周期、付款政策等,说明你公司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你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开展规模的变动趋势是否匹配。

回复:公司对国企、央企及合作信用极好的个别民营企业采取预付货款形式采购,而其他企业需在公司取得货物控制权时付款;采取在取得货物控制权后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化验报告,双方确认结算单并对结算货款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模式;该采购结算付款周期大约15至30天;2020年12月,公司根据对供应链业务的判断,预期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将出现上涨,所以公司采取预付账款形式锁定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根据订单及经营需求向供应商预付采购商品,但公司未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取得货物控制权,导致公司预付账款大幅增长;应付账款的大幅增长则是因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与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要求,例如双方未确认结算单或者未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1.51亿元,同比增长235%。公司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比大幅增长与业务开展规模变动趋势相匹配。截止目前,预付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余额已回归正常水平。

(2)说明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核查并说明前述公司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关联方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回复:预付账款前五名:

经核查,预付对象前五名公司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关联方之间未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针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审计,查核有无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账款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两个科目中同时挂账的情况;

(3)分析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的建议进行重新分类调整;

(4)对期末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进行比较,解释其波动原因;

(5)分析预付账款、应付账款账龄及余额构成,确定该笔款项是否根据有关购货合同支付;

(6)检查一年以上预付账款未核销的原因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检查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是否已转入其他应收款。

(7)选择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重要项目函证其余额和交易条款,对未回函的实施替代的检查程序(检查原始凭单,如合同、发票、验收单,核实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真实性)。

(8)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并检查相关凭证,核实期后是否已收到实物并转销预付账款,分析资产负债表日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9)通过企查查进行关联方关系核查,检查对关联方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深大通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与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11. 年报显示,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1.51亿元,同比增长235%,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36万元,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为0。请你公司:

(1)你公司2020年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回复:公司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公司通常按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度期末存货账目余额1.51亿元,其中:

库存商品主要为公司供应链业务采购的煤炭、铁精粉等存货。随着疫情后经济重启、供需错配、流动性注入等多重因素,包含煤炭在内的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在2020年均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公司根据煤炭价格指数(CCI)等信息获取产品销售价格,并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定的煤炭、铁精粉等存货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存货成本。

原材料主要为公司为生产工业大麻配套的原材料,该部分原材料是公司并购带来,在并购时点,公司参考评估值并根据产品市场行情和当期销售价格确定产品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原材料成本。

(2)你公司2019年计提减值准备的库存商品在2020年中的实际销售情况,本期发生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形成的相关损益是否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相关、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及判断依据。

回复:2019年计提减值准备的库存商品价值14,057.37元,在2019年末计提减值准备636.31元,2020年1月已出售该项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随着存货结转,按照其成本和对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一起结转,计入相关的成本或损益中。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针对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存货与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期末时点全部存货明细并与账面核对;

(3)对本期发生的存货增减变动,检查至支持性文件,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

(5)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并关注残次的存货是否被识别;

(6)对异地存放的存货执行函证程序,并获取第三方出具库存证明进行核对;

(7)复核存货的库龄及周转情况;

(8)复核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及计算过程:包括核验销售价格、销售费用及税金等关键数据,复核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孰高;

(9)检查存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深大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谨慎的,公司2019年计提减值准备的库存商品在2020年度已销售,对应的存货跌价已结转,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相关,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2. 年报显示,你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期末余额12.48亿元,同比增长24%。请你公司:

(1)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前述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象的名称、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安排、款项的最终流向、交易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回复:发放贷款与垫款具体情况如下:

(2)说明你公司针对前述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参数的选取过程及依据、逾期款项情况,并结合相关会计政策说明前述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如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按期收回本息的风险,请及时提示风险,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公司根据鲁金办发〔2013〕11号通知要求,在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基础上,依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我公司本资产分类制度同时执行《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要求。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等级:

(一)正常类: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一直能够足额并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包括续贷展期后按期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某些方面即使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二)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效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6)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

(7)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8)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

(三)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还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是实质性影响;

(6)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7)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

(四)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公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

(五)损失类: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本公司经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本公司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由于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公司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公司根据五级分类结果按以下比例计提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损失专项准备:对于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上述各风险等级坏账计提比例符合鲁金监字〔201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专项损失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计提,关注类计提2%、次级类计提25%、可疑类计提50%、损失类计提100%。”等相关规定。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针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首先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业务模式和流程进行了梳理,了解其业务特点和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并对关键风险控制进行了有效性测试;

(2)获取全部贷款的业务资料,核对与财务系统是否一致,核对有关账目,审查贷款的真实性。追查借款合同、借据、审核所发生的贷款入账的及时性、完整性,并对利息收入进行复核计算;

(3)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全部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并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其交易情况及客户经营情况,并通过企查查系统进行了关联方关系核查;

(4)对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五级分类进行了核查,并对其依据五级分类计提的资产减值进行了复核测算;

(5)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放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将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主体大通汇鑫公司其与母公司深大通往来款项进行对比、核实,其放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母公司借款。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深大通发放贷款和垫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收入、成本确认时点以及收入、成本的确认金额及资产减值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交易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13.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新增在建工程1.15亿元,未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请你公司: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逐项列示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回复: 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说明上述项目建设的具体时间规划、实际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建设计划安排,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转固的情形。

回复:经查,在建项目建设的具体时间规划以及实际工程进度符合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不存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转固的情形。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针对在建工程,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深大通长期资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

(2)取得深大通在建工程的清单,实地查看建工程,观察在建工程的状况;

(3)检查在建工程的相关合同和在建工程物资的收货单据,复核账上记录的在建工程金额是否正确;

(4)对在建工程入账价值及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复核;

(5)对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进行复核,核查转固时点、金额是否恰当、准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深大通在建工程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4. 年报显示,你公司银行存款期末余额9.46亿元,报告期内实现利息收入1,834万元,同比下降34%。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银行存款的存放地点、存放类型、利率水平等,并说明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管账户的情形。

回复:公司银行存款的主要存放地点为青岛银行辽阳路支行、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招商银行青岛市北支行、齐鲁银行青岛分行等账户,存放类型主要为协定存款等,利率水平为1.38%~3.24%。

经核查,公司并未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共管账户的情形。

(2)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及构成、利息收入的具体计算过程,并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

回复:公司利息收入主要来源为公司与银行之间就自有资金的协定利率产生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的金额与公司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实际利息收入1,834.50万元,在测算利息收入范围内。

(3)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查询公司银行对账单及现金盘点表,确认各类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余额;获取银行网点出具的报告期内全部账户对账单,将其与公司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进行核对;

(2)对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大额发生额做双向查验;

(3)对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进行询证确认;

(4)对报告期内各期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分析,验证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合理性;

(5)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合管或共管账户的情况。

15. 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末终止确认金额为1.23亿元,请你公司结合相关票据附追索权的情况,分析说明有关风险是否已经全部转移,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票据通过背书或者贴现等转让后,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相关银行或者被背书对象。但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经过分析,我公司应收票据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应收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具有较高信用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承兑主体信用评级极高,其要据上的信用风险,延期付款风险、逾期未付风险几乎没有,利率风险在贴现完成后也已经转移给接受贴现的银行,因此可以认为实际不存在违约风险,该票据追索行为实际发生的概率将极低,即票据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我公司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16. 年报显示,你公司衍生品投资初始投资金额为1,015.54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品种、模式以及金额、额度审议情况,是否存在超过投资限额或者开展与公司资产规模不匹配的衍生品投资的情形。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衍生品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并非以获取风险报酬为主,而是为有效缓释供应链管理业务中商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冲击,锁定煤炭等大宗贸易业务在手订单收益。

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以煤炭、铁精粉等大宗贸易为主。受新冠疫情影响,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影响因素日趋复杂,供应链管理业务运行中交易产品品种的供需及市场价格波动不确定性增加,为及时锁定在手订单收益,公司结合在手订单交易品种及数量等购买了对应的动力煤期货头寸,以合理对冲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

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控股子公司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经查,不存在超过投资限额、没有开展与公司资产规模不匹配的衍生品投资情况。

17.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资本公积新增3,4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涉及的具体事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支付的3,400万补偿款。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中1-22对权益性交易的描述: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将上述收到的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支付的3,400万补偿款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8. 年报显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姜剑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分别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21.42%、19.70%、13.57%,第四大股东夏东明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5.49%,其持有的股份几乎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请你公司:

(1)股东股权被冻结事项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5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情形,并说明判断依据及执行情况。

回复:经问询,姜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女士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已履行披露义务:

2019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8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说明姜剑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如是,姜剑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回复:经问询,姜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是2016年与各券商共同协商后一次性做出的融资、认购股份、质押的完整业务,该笔资金用途清晰,目前尚不存在平仓风险。

以上为我司对年报问询函问题的专项回复。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