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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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1-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5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诉至法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 被告

被告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由

2017年8月,武汉公司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20亿元,融资期限为48个月,本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武汉公司以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第086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5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2. 依法判令原告对武汉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面积为62,758.37平方米的土地及在建工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证第0025915号(即前述融资抵押物江国用(2013)第086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新的抵押登记证明))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依法判令本公司对武汉公司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武汉公司、本公司正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本次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