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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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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城转债”2021年付息公告

2021-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1-060债券代码:127019 债券简称:国城转债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城转债”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国城转债”债券登记日:2021年7月14日

2、“国城转债”除息日:2021年7月15日

3、“国城转债”付息发放日:2021年7月15日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发行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国城转债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1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85,000万元

6、发行数量:850万张

7、票面金额:100元/张

8、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9、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

10、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2、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3、初始转股价格:21.07元/股

14、最新转股价格:21.06元/股(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实施利润分配,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国城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30日调整为21.06元/股)

15、转股起止日期:2021年1月21日至2026年7月14日

16、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国城转债”债项信用等级别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7、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级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事项:无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国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国城转债”债券登记日:2021年7月14日

“国城转债”除息日:2021年7月15日

“国城转债”付息发放日:2021年7月1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城转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

咨询联系人:李博

咨询电话:010-57090086

传真电话:010-57090060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