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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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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7月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甄峰先生、毛志苗先生、刘漪先生、周艳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易增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目前公司董事长空缺,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有序开展和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选举陈翔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一。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周发展先生和周成栋先生已于2021年6月28日辞职且生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委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陈翔炜、王夕众、罗守生(独立董事),其中陈翔炜为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周艳(独立董事)、罗守生(独立董事)、易增辉,其中周艳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罗守生(独立董事)、李明发(独立董事)、易增辉,其中罗守生为召集人;

4、提名委员会:罗守生(独立董事)、李明发(独立董事)、陈翔炜,其中罗守生为召集人。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二。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副董事长易增辉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潘大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三。

潘大圣先生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电话:0551-62969206

传真:0551-62969207

邮箱:dspan@wantong-tech.net

本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于2021年7月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附件一:公司董事长简历

陈翔炜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历任北京美中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圣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和天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汇智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2021年2月从公司离任后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附件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

陈翔炜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历任北京美中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圣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和天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汇智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2021年2月从公司离任后未买卖公司股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易增辉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10年5月至今任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与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14,343,958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王夕众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舶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行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165,000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罗守生先生: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拥有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证书。曾任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现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017年12月已通过独立董事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监高(独立董事)培训字1708921009号证书。

周艳女士: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拥有注册会计师及律师资格证书。曾担任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绿河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人及风控负责人、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013年10月已通过独立董事培训,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编号28010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李明发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曾担任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安徽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006年8月已通过独立董事培训,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编号00652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

潘大圣先生: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2002年7月至今在公司任职,曾任公司交通工程事业部下商务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安徽皖通城市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重庆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9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第十二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通过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37,200股。2021年2月20日离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于2021年3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12,400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2021年5月8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2021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2021)皖0191民初2347号),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上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5月1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

2021年7月1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并于2021年7月8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终537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陈延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袁照云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0,928.57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原审诉讼事由

(1)被告袁照云通知、召集、主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证实,袁照云于2021年2月21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陈延风、马晶晶”;监事会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马晶晶女士没有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

(3)2021年2月20日袁照云收到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申请》,刘丹丹女士于2021年2月20日当选成为职工代表监事,在刘丹丹监事2021年2月20日通过当选方式填补因马晶晶女士辞职产生的缺额时,马晶晶女士的辞职生效,即2020年2月20日当天马晶晶女士已不是职工代表监事。

(4)两被告作出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决议内容载明“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该决议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互矛盾,该决议内容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5)被告召集主持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的上述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合规。

(6)原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支付法律服务费70,928.57元。

(7)被告身为公司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被告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应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8)在被告2采取措施赔偿公司损失之前,其权利应受到限制。

4、上诉事由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为上诉。

5、撤诉裁定情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撤回上诉申请书》;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终5375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