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3,533,485股,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91,004,764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因2021年7月17日及18日均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孚能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38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4,133,937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70,669,68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5,827,44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24,842,24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45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644,538,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0%。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4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53,533,485股,其他限售股股东41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591,004,764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1年7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一)股东CRF EV TECH COMPANY PTE. LTD.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12,048,882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2,956,762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除CRF EV TECH COMPANY PTE. LTD.、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股东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立达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立达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立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裕润科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立达新能源和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股东深圳安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股东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六)股东江西立达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立达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立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裕润科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立达新能源和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七)战略配售股东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孚能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孚能科技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孚能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44,538,24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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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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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杉杉”)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中,虽上海杉杉已对公司做出了保障供应的承诺,但双方无约定未达到供应量或未达到采购量的惩罚性条款。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受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根据采购框架协议,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向上海杉杉分别采购3,910吨、21,530吨石墨。公司对以上采购数量仅做预测,不做采购保证。
● 本协议无预付款,采购价格以后续具体订单为准。
一、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产能扩张阶段,对原材料的需求不断加大。故公司近日,与上海杉杉签订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数量约定
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向上海杉杉分别采购3,910吨、21,530吨石墨。
公司对以上采购数量仅做预测,不做采购保证。
(二)价格约定
本协议无预付款,采购价格以后续具体订单为准。
(三)其他重要约定
上海杉杉承诺保证供应协议中的供应数量,公司承诺每月向上海杉杉更新未来6个月最新需求计划,未来6个月的滚动需求总量的80%在1年内提货完毕。
上海杉杉的交货准时性、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的成果及后续达成共识的其他指标将作为公司对供应商评价的关键指标,如供应的货物屡次没有达到要求,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3FD0G
3.法定代表人:李凤凤
4.注册资本:人民币24000万
5.成立日期:2020年6月11日
6.股东:上海杉杉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业务范围: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860号10幢
9.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海杉杉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积极拓展产业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进一步提升双方业务合作效率,推动商务降本以提高盈利能力,为公司产能扩张和客户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石墨是公司产品动力电池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本协议的履行有助于保障公司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及长远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 本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中,虽上海杉杉已对公司做出了保障供应的承诺,但双方无约定未达到供应量或未达到采购量的惩罚性条款。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受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该公告属于公司自愿性披露公告。除与供应商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或涉及重大商业机密外,公司将在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等类似文件且采购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240万元、1,260万元、12,500万元、1,000万元、15,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
3、委托理财产品类型: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4860】、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4859】、建信理财机构专享“嘉鑫”固收类封闭式产品2021年第63期、【中银理财“睿享”(封闭式可续期)2021年53期】、【中银理财“睿享”(封闭式可续期)2021年48期】、中银理财“稳富”固收增强(封闭式)2021年112期、招银理财招睿增利A款 26号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660026)
4、委托理财期限:103天、102天、365天、686天、1063天、550天、25个月
5、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6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理财产品购买具体实施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6月0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及其子公司拟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此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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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控制安全性风险
公司管理层安排投资部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分析、评估、建议及执行跟踪,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授权和管控体系,能够审慎进行决策和审批。投资期间,一旦负责人员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因素,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防范流动性风险
公司将根据自有资金使用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本次投资理财的投资范围主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4860】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6月25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6月28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9日
(4)理财本金:1,240万元
(5)年化收益率:1.49%-4.50%
(6)产品收益类型:保本保最低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本金*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2.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4859】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6月25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6月28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8日
(4)理财本金:1,260万元
(5)年化收益率:1.50%-4.51%
(6)产品收益类型:保本保最低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本金*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3.建信理财机构专享“嘉鑫”固收类封闭式产品2021年第63期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7月02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6月30日
(3)产品到期日:2022年6月30日
(4)理财本金:12,500万元
(5)年化收益率:4.25%
(6)产品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7)计息方式:
客户收益=M0×(Pi-P0)
M0:客户持有份额
Pi:客户赎回时产品单位净值
P0:客户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4.【中银理财“睿享”(封闭式可续期)2021年53期】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6月30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7日
(3)产品到期日:2023年5月24日
(4)理财本金:1,000万元
(5)年化收益率:4.90%
(6)产品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认购份额×1元/份×(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100%×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5.【中银理财“睿享”(封闭式可续期)2021年48期】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6月30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7日
(3)产品到期日:2024年6月4日
(4)理财本金:15,000万元
(5)年化收益率:5.10%
(6)产品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认购份额×1元/份×(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100%×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6.中银理财“稳富”固收增强(封闭式)2021年112期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7月6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8日
(3)产品到期日:2023年1月9日
(4)理财本金:10,000万元
(5)年化收益率:4.70%
(6)产品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认购份额×1元/份×(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100%×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7. 招银理财招睿增利A款26号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660026)
(1)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7月15日
(2)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14日
(3)产品到期日:2023年8月14日
(4)理财本金:10,000万元
(5)年化收益率:4.55%
(6)产品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7)计息方式:
产品收益=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8)支付方式:银行直接扣划
(9)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理财产品购买审批和执行程序,可有效保障和规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确保理财资金安全。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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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51,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99,645.25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51.18%,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公司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的影响,不排除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6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理财产品购买具体实施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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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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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除首次开放外,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月份、4月份、7月份和10月份(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处于上述月份,则除外),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第二个周五后(不含该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第十四个封闭期为2021年04月13日至2021年07月11日。
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07月12日。自2021年07月13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十五个封闭期,封闭期为2021年07月13日至2021年10月10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2021年07月12日为本基金的第十四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日,本次开放期仅1个工作日。
2.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的开放期为2021年07月12日。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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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办理赎回申请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5.1.2 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5.1.3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1.4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1.5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5.1.6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1.7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1.8 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1.9 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5.1.10 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1)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2)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5.2.2 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办理。
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2.3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则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8.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8.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客服热线:400-00-95526
官方网站:www.bobbns.com
风险揭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09日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07月09日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1-023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