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ST粤泰 编号:临2021-075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徐应林、司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全文如下: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 徐应林、司小平:
经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2 月至2020年3月,粤泰股份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广州桦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桦熵)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合计1340万元。截至2021年3月末,广州桦熵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粤泰股份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粤泰股份的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粤泰股份资金的行为,其中2018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16147.24万元,201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5012.81万元,2020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13730.83万元,合计34890.88万元,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归还全部资金。粵泰股份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欠款逾期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2018 年4月,粤泰股份向控股股东粤泰控股的关联方转让所持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大矿业)65%股权,并约定由粤泰控股在明大矿业股权转让完成后3个月内代为清偿明大矿业所欠公司往来款12077.97万元,后粤泰控股逾期未归还。粤泰股份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欠款逾期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宏坤、梁文才作为公司时任总裁,蔡锦鹭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应林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司小平作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杨树坪、蔡锦鹭对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宏坤对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 9日期间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梁文才对2020年1月10日及以后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徐应林对2020年8月4日以前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司小平对2020年8月4日及以后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粤泰股份、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徐应林、司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