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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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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7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98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021年7月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鲁02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青岛分行”)因与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青岛中天、中天资产银行存款4,9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值的财产。

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40号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1680号

被告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

被告三: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偿还原告2019年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借款本金4,980万元及至实际还款日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在本金最高额4,98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980万元,年利率5.4375%,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3日,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21日为付息日。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4,980万元,2020年11月13日贷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7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625,847.07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7日、6月1日、6月4日、6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共涉及11名自然人,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625,847.07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植、章静、孙红、付肖波、沈锦云、李化、许徐旭、张帆、李伯引、练捡女、聂延君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原告杨植与2021年3月24日披露的原告潘志卫并案处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625,684.07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63元,前款所涉资金共计625,847.07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杨植、章静、孙红、付肖波、沈锦云、李化、许徐旭、张帆、李伯引、练捡女、聂延君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