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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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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1-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30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38,181,814股

发行价格:11.00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非交易日顺延)。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于2021年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5日印发《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0,373,488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38,181,814股

3、发行价格:11.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4、募集资金总额:419,999,954.00元

5、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1,771,869.63元

6、募集资金净额:408,228,084.37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8,181,814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截至2021年6月25日15:00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8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指定账户。根据华信会计师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报告文号为川华信验(2021)第0049号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6月25日15:00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419,999,954.00元。

2021年6月28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至巨星农牧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华信会计师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报告文号为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的验资报告,巨星农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54.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1,771,869.6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8,228,084.37元,其中股本38,181,814.00元,超出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70,046,270.37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约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及本次发行的认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已报备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根据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1.00元/股,发行股票数量38,181,814股,募集资金总额419,999,954.00元,发行对象总数8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该等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8家,分别为袁伯银、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强、蔡金垵、崔宇红、费俊杰、王新、成都鼎建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1、袁伯银

2、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陈强

4、蔡金垵

5、崔宇红

6、费俊杰

7、王新

8、成都鼎建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汝州市慧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而来,汝州市慧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而来。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得到增强,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将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将进一步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生猪养殖领域的业务布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六、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

项目协办人:李宇鲲

项目组成员:张健、黄芸、孙涵

联系电话:021-50380368

传真:021-5038036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薛玉婷、徐乐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联系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3单元2号

负责人:李武林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映国、唐方模、何寿福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联系电话:028-85598727

传真:028-85592480

(四)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3单元2号

负责人:李武林

经办注册会计师:唐方模、凡波、何寿福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联系电话:028-85598727

传真:028-85592480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4、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文号为川华信验(2021)第0049号和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31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得公司股东成都星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晟投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星晟投资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提及: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由467,911,629股增加至506,093,443股,星晟投资不是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5.25%被动稀释至4.85%,持股比例变动约0.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及权益变动情况

(二)关于股份变动的情况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和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于2021年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5日印发《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公司依据该批复,于2021年6月向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8,181,814股,并于2021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的登记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467,911,629股增加至506,093,44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巨星农牧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公司股东星晟投资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547,022股,持股比例由5.25%被动稀释至4.8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晟投资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32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是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西证券原委派朱捷先生和孙涵先生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朱捷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华西证券现委派李宇鲲先生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宇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变更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孙涵先生和李宇鲲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附件:

李宇鲲先生简历

李宇鲲先生:金融学硕士,就职于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具有多年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IPO、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33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47号文《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181,8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5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771,869.63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28,084.37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15552,截至2021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409,999,85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宗辉、付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巨星农牧

股票代码: 603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成都星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3层10号

通讯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A座27层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晟投资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系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67,911,629股增加至506,093,443股,星晟投资不是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5.25%被动稀释至4.85%,持股比例变动约0.4%,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星晟投资持有巨星农牧股份24,547,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467,911,629股增加至506,093,44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星晟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由5.25%被动稀释至4.85%,持股比例变动约0.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权益变动方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公司向袁伯银、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强、蔡金垵、崔宇红、费俊杰、王新、成都鼎建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38,181,814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于2021年7月8日登记完成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公司增加38,181,81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506,093,44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星晟投资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547,022股,持有比例被动稀释至4.8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24,547,022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5%。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4,540,000股,占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9.97%。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星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9日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LeshanGiantstarFarming&HusbandryCorporation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贺正刚

股票简称:巨星农牧

股票代码:603477

注册资本:46,791.16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办公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邮政编码:614800

联系电话:0833-3349320

传真:0833-33421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5837984G

互联网网址:www. juxingnongmu.c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水产养殖;牲畜饲养;牲畜屠宰;家禽饲养;家禽屠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禽粪污处理;畜禽收购;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牲畜销售;皮革鞣制加工;皮革销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于2021年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5日印发《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0,373,488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8,181,814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截至2021年6月25日15:00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8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指定账户。根据华信会计师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报告文号为川华信验(2021)第0049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25日15:00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419,999,954.00元。

2021年6月28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至巨星农牧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华信会计师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报告文号为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的验资报告,巨星农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54.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1,771,869.6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8,228,084.37元,其中股本38,181,814.00元,超出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70,046,270.37元。

巨星农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11,771,869.63元,具体明细如下: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及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181,81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6月17日,即《认购邀请书》发送的次一交易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11.0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述描述确定的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并由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七)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发行股数为38,181,8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54.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均在109名发送《认购邀请书》特定对象名单内,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八)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9,999,954.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1,771,869.6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8,228,084.37元。

(九)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109家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2021年6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中共10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包括前20名股东(剔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股东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含3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发送认购意向书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48家表达了认购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自报送《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至询价申购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6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私募及其他机构2家、个人投资者4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名单如下:

华西证券及发行人律师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巨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6月21日,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8家认购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附件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华西证券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确认,8家《申购报价单》有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8,000.00万元。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所列示的公司和个人范围内。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所有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上述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3、定价和配售过程

(下转8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