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5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70,325,617.43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710,873,781.51 元,含财产保全的金额764,199,335.24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59,451,835.92元,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案件一至九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2),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新增案件十的情况及其他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1、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民事起诉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为153,147,753.84 元。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为59,451,835.92元,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二、其他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1,770,325,617.43 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710,873,781.51 元,含财产保全的金额764,199,335.24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59,451,835.92元,为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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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7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为1703657.7元)、罚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1年6月15日为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光大银行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在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 (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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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日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第一份其他被诉讼起诉的案件材料始至2021年7月8日收到最后一份案件材料止,根据有关规定经累积计算已达信息披露标准。
其他被诉讼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