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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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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起步

股票代码:60355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鹤联街226号302A、302B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鹤联街226号302A、302B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7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的状况,在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8,827,13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598,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57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827,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957%。

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77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619%。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无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1年7月9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1年7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 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1年7月9日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3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如下: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至未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若公司股本因股份回购、注销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原因有所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的总额,保持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的转增比例不变,相应变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总额。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完成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回购专户股份数从2,003,800股减少至932,386股。

公司按照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变动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并保持分配比例和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权益分派。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265,585,7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9,837,864.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不包括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106,234,304股,不送红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932,386股,本公司承诺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不再进行回购业务相关操作,确保回购专用账户持股不发生变动。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32,386.00股后的265,585,76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66,518,148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72,752,452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1年7月1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特别说明:上述说明适用于采用循环进位方式处理A股零碎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方式处理零碎股的,应另行说明零碎股转现金方案。)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21年7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1年7月19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372,752,452股摊薄计算,2020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998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62号C座

咨询联系人:罗红姣

咨询电话:020-85532539

传真电话:020-85526634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2021年半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业绩预计情况:

备注:

1、以上金额“元”、“万元”均指人民币元、万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出现较大幅度的涨幅,对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而导致了公司净利润下降;2021年,公司为积极拓展销售市场,较去年同期加大了供应保障力度,因此在主营业务收入取得大幅上涨的同时,销售费用也有所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56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352,232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上市类型: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核准情况:2020年7月23日,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6,465,371股新股。

3、 股份登记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数为17,793,527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1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4、锁定期安排:

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六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7,793,527股(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该部分限售股增加至21,352,232股),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17,793,527股,公司总股本由321,551,237股增加至339,344,76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7,793,527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21,551,237股。

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2万股授予完成。限制性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39,344,764股增加至340,064,764股。

2021年6月16日,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9,915,219.54元,派送红股34,006,476股,转增34,006,476股。权益分派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40,064,764股增加至408,077,71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22,216,232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85,861,484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截止本公告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352,23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1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0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0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齐鲁银行大厦三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晓春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名,出席13名;

2、公司在任监事9名,出席9名;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芦展、曹敏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9日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7月7日、7月8日、7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及向控股股东书面发函查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7月7日、7月8日、7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2021年6月30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同意厦钨新能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目前厦钨新能正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自查,并向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二)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三)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第三大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正在按照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减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2月10日披露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暨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4)、4月17日披露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8)和5月6日披露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3)。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是民事诉讼,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本案原告是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是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是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刘典平、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及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3.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2021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江西巨通于近日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根据该《民事起诉状》,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利顺升”)已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列为被告,并将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刘典平、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及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九江利顺升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将原告九江利顺升持有被告江西巨通的股权由6.7417%恢复至10%,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西巨通承担。

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号是“(2021)赣0423民初1699号”。

本案涉及江西巨通2014年12月26日的增资扩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1)。就此次增资扩股,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此前已向江西巨通实际缴付了增资款,并在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登记的江西巨通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二、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表示其和厦门三虹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2021年7月9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

2.九江利顺升向武宁县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2021-031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96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6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864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6 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86,656,0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31,897.6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6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768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864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6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86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

邮 编:100871

联系电话:010-82524234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