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股份
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郑中设计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28066 债券简称:亚泰转债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股份
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协议转让不属于增持或减持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郑中设计”)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一兆”、“受让方”)与其一致行动人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中兆”、“转让方”)通知,获悉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21年7月9日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平顶山中兆拟以协议方式向亚泰一兆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406,9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截至2021年7月8日)的5.34%。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8.33元/股。
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亚泰一兆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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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股份来源及性质:郑中设计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亚泰转债”部分转股方式而相应增加的股份);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转让方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8.6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香林路28号东海花园1期2栋14B
3、成立日期:1997年02月26日
4、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郑忠
7、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
8、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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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钢城路石门郭村河湾(原残联楼)223室
3、成立日期:2011年09月26日
4、注册资本:668.0957万人民币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邱小维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8、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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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一)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
1.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郑中设计14,406,973 股股份(占郑中设计股本总额的5.34%)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1.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8.33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20,010,085.09元。
(二)关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并完成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并应于取得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第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三)保密
3.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及或个别的合法利益,保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均就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信息及彼此所获取的各方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信息承担个别及或共同的保密义务,并约束各方知情人员、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雇员及其所聘请的所有专业顾问以同等保密程度遵守。
(四)陈述与保证
4.1 本协议双方共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1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签署本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
4.1.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内部规章,也不存在与其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1.3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1.4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协议义务。
4.2甲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甲方对标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可以顺利过户给乙方。
4.3乙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乙方具备股份收购的资格、资金实力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相应款项。
(五)违约责任
5.1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5.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从第十五天起算,乙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应支付价款部分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5.3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当然豁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六)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6.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整合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
6.2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6.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任何将对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造成任何重大影响的情况,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所依据的重要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前,亚泰一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7,554,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4%,为公司控股股东,平顶山中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85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72%。本次协议转让后,亚泰一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1,961,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平顶山中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449,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亚泰一兆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81,17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0%,郑忠及邱艾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转让方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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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规定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指定信息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郑中设计
股票代码:0028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香林路28号东海花园1期2栋14B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香林路28号东海花园1期2栋14B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转让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下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钢城路石门郭村河湾(原残联楼)223室。
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钢城路石门郭村河湾(原残联楼)22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转让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下企业
签署日期:2021年7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中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郑中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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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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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亚泰一兆”)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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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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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顶山中兆”)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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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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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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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忠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郑忠先生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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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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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及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亚泰一兆与平顶山中兆均由郑忠、邱艾共同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为亚泰一兆及其一致行动人平顶山中兆之间的股份转让,亚泰一兆和平顶山中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变化,权益的最终持有人没有发生变动。
本次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郑中设计提交了《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计划告知函》,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郑中设计股份不超过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平顶山中兆已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45,900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7月7日平顶山中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2,167,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亚泰一兆持有郑中设计股份127,554,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24%,本次权益变动后,亚泰一兆持有郑中设计股份141,961,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57%。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郑中设计股份20,85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2%,本次权益变动后,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449,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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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泰一兆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7,554,7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24%,平顶山中兆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856,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2%。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
(一)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
1.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郑中设计14,406,973 股股份(占郑中设计股本总额的5.34%)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1.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8.33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20,010,085.09元。
(二)关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并完成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并应于取得深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第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三)保密
3.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及或个别的合法利益,保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均就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信息及彼此所获取的各方的任何有关资料及信息承担个别及或共同的保密义务,并约束各方知情人员、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雇员及其所聘请的所有专业顾问以同等保密程度遵守。
(四)陈述与保证
4.1 本协议双方共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1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签署本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
4.1.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方内部规章,也不存在与其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4.1.3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1.4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协议义务。
4.2甲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甲方对标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可以顺利过户给乙方。
4.3乙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乙方具备股份收购的资格、资金实力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相应款项。
(五)违约责任
5.1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5.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从第十五天起算,乙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应支付价款部分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5.3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当然豁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六)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6.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整合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
6.2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6.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任何将对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造成任何重大影响的情况,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所依据的重要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亚泰一兆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未买卖过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顶山中兆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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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5-83028871
3、联系人:王小颖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1年7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1年7月9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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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1年7月9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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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中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2021年7月9日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一3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该决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5号文核准,京山轻机向29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39,4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38元,共计募集资金539,999,997.24元,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后的余额人民币531,899,997.28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1年6月5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002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3日止,京山轻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539,999,997.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922,641.48元(不含增值税),京山轻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077,355.76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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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会产生短期内募集资金部分闲置的情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合理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股东收益。
2.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决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有保本约定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产品,该等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4.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5.现金管理收益的使用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且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性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需满足保本及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的要求,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全度高的特点,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将密切关注所投资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产品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该决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一3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1,207.90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5号文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向29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39,4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38元,共计募集资金539,999,997.24元,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后的余额人民币531,899,997.28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1年6月5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002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3日止,京山轻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539,999,997.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922,641.48元(不含增值税),京山轻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077,355.76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21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207.90万元,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41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截至2021年6月21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人民币1,207.90万元。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207.90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207.9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207.9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207.90万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预先投入高端光伏组件设备扩产项目1,207.90万元,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以募集资金1,207.9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规章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一33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5号文核准,京山轻机向29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39,4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38元,共计募集资金539,999,997.24元,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于2021年6月3日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后的余额人民币531,899,997.28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1年6月5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0025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3日止,京山轻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539,999,997.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922,641.48元(不含增值税),京山轻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077,355.76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情况如下:
■
除上述变动事项外,其他如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和建设内容等事项不变。
三、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由于“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涉及厂房建设,目前相关建设工程尚在推进中,需要一定时间,为结合业务布局需要,加快研发项目推进进度,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长远规划,公司将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以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对“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本次增加“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完善公司业务规划布局,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全体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该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对“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30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6日由董事会秘书以微信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上午10时采用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光伏组件设备扩产项目、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高端光伏组件设备扩产项目。截至2021年6月21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207.90万元,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41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2)。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经到账,募集资金使用的项目之一“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涉及厂房建设,目前相关建设工程尚在推进中,需要一定时间,为结合业务布局需要,加快研发项目推进进度,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长远规划,公司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以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情况如下:
■
除上述变动事项外,其他如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和建设内容等事项不变。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3)。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经到账,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会产生短期内募集资金部分闲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该决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4)。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1-31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6日由董事会秘书以微信的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上午11时在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通过情况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光伏组件设备扩产项目、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高端光伏组件设备扩产项目。截至2021年6月21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207.90万元,并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1】第0041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207.9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2)。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经到账,募集资金使用的项目之一“用于制备异质结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的核心设备研发项目”涉及厂房建设,目前相关建设工程尚在推进中,需要一定时间,为结合业务布局需要,加快研发项目推进进度,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长远规划,公司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以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情况如下:
■
除上述变动事项外,其他如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和建设内容等事项不变。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3)。
3.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经到账,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会产生短期内募集资金部分闲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该决策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1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4)。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