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21-029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业绩预计2021年1一一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90亿元~32.1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2.45亿元~24.69亿元,同比增加301%~331%。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1一一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90亿元~32.1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2.45亿元~24.69亿元,同比增加301%~331%。
(三)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5亿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科学组织生产,挖潜增效,铜、硫酸等主产品价格同比大幅上升,推动业绩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21-027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78,058,474.74元;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103,845,524.25元;以77,983,47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年9月18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727号7F-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06号1311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8.被告七: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4年5月5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2014年度销售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8.0mm规格电工圆铜线坯8,000吨/年(预估)和2.6mm规格电工圆铜线8,000吨/年(预估)。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年11月1日、11月29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分别提供最高额为120,100,000元、106,62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11月23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56,17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2月7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23,25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4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920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45,000,000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年1月1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1,50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18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1,00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15,200.309吨,2016年12月28日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划转铜杆合计1,328.774吨;上海江铜营销已开票的金额合计171,217,159.83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983,474.74元;
2.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利息135,920,475.6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化10%利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一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00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120,1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二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106,62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三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四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23,25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五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920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45,0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六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5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判令被告七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5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二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96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77,983,474.74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103,845,524.25元;以77,983,47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75,000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226,72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56,17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金磊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六)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石慧霞协议,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23,25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石慧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慧霞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七)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92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以最高额45,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569.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智脉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21-028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审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款项: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191,194,357.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应计9,160,568.88元;自2017年7月1日起,以186,449,444.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669,913.0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9年9月18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727号7F-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告一: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06号1311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3.被告二:戚建萍,女,汉族,
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霞,女,汉族
6.被告五: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7.被告六: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吉
8.被告七: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9.被告八: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6年11月1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2016年度销售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8.0mm规格电工圆铜线坯28,000吨/年(预估)。
2016年11月18日、11月22日,上海江铜营销(卖方)与智脉公司(买方)另签订《铜杆线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产品名称规格铜杆线8mm,数量各计1,100吨、218吨,金额各计50,338,500元、10,099,940元(此项下合同已交货完毕)。
为担保上述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2016年11月1日、11月29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戚建萍(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各一份,后者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分别提供最高额为120,100,000元、106,62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11月23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磊(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56,17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2月7日,上海江铜营销(抵押权人)与石慧霞(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后者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23,250,000元的抵押。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四份《最高额抵押协议》均约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全部债权的,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磊东南地产”)对未获清偿的债权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4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浙江宏磊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920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45,000,000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上海江铜营销与宏天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后者以其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643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提供最高额为87,000,000元的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
此外,2014年1月1日,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分别向上海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1,50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18日,戚建萍向上海江铜营销出具《担保函》,针对上述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向江铜营销提供最高额为1,000,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销售合同签订后,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9月1日,上海江铜营销向智脉公司已发出铜材合计6,031.316吨;2017年8月30日至9月1日期间,上海江铜营销发送铜材95.551吨货物。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91,137,087.17元;
2.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违约金50,455,383.18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嗣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持续计算至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智脉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105,000元;
4.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120,1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戚建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106,62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金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56,17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石慧霞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23,25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对上述第四、五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9.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920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45,0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被告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643万元)及相应权利和股息、红利、送股等其他权益对第一、二、三项诉请金额在最高债权限额87,000,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判令被告绿洲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5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判令被告遵义宏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5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判令被告戚建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案的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95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货款合计191,119,357.93元;
(二)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内的货款应付利息应计9,160,568.88元;自2017年7月1日起,以186,449,444.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669,913.0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智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支付律师费75,000元;
(四)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戚建萍协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8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共计14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226,72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戚建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戚建萍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五)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金磊协议,以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199号鸿鼎华庭丰润苑1幢共计15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56,17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金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金磊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六)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石慧霞协议,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8号楼2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最高额23,25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石慧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慧霞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七)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92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以最高额45,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浙江宏磊公司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八)被告智脉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可以与被告宏天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643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以最高额87,00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务的部分归被告宏天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智脉公司清偿;原告上海江铜营销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宏天公司有权向被告智脉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1,03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智脉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该案仅为一审判决,被告存在上诉可能,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