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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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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1-036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上午9:15一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王安金

6、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5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534,203,6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311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534,094,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29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1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4,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4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杨梦婕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4,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07%;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85%;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4,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522%;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070%;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对参股公司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新进投资人分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4,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07%;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85%;弃权67,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08%。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杨梦婕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