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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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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21年上半年,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坚持“三位一体”发展战略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精益化管理提质增效,经营绩效稳步提升,二是坚持优化产品服务结构和科技创新,主营业务发展持续向好,在报告期内核心装备研发与制造、微电子业务板块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增长,高质量业务占比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公司本期利润变动主要系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新投资者导致其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其由成本法转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所致,剔除上述投资收益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预计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实现同比增长约30.00%-45.00%。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3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8日以书面、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00时在成都市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万涛先生、辛豪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董事均参与表决。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1-042)于2021年7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万涛先生、辛豪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董事均参与表决。

为保证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详见2021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万涛先生、辛豪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董事均参与表决。

为推进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1)详见于2021年7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39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30在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德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1-042)于2021年7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0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郭全芳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郭全芳作为征集人,按照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股票上市时间:2004年7月21日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股票代码:002023

法定代表人:李飚

董事会秘书:张龙勇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9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028-85921029

互联网地址:www.haitegroup.com

电子信箱:board@haitegroup.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7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1)。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郭全芳,其基本情况如下:

郭全芳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年至1999年历任四川航空公司机务部副经理、经理,1999年至2002年担任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02年至2014年担任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16年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 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情况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 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7月22日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6: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级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 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 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9号

收件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周理江

电话:028-85921029

邮政编码:61004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最后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人:郭全芳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全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经委托人 签章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4、如委托人对任何上述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是 □否。

5、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享有表决权:

□是 □否。

6、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1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8日下午14:3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2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1年7月13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通过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

2、登记时间:2021年7月23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科园南一路9号公司证券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4.1 会议联系人:张龙勇、周理江

4.2 联系电话:028-85921029

4.3 联系传真:028-85921038

4.4 联系邮箱:board@haitegroup.com

4.5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科园南一路9号证券办公室,邮编:610041(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7、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23

2、投票简称:海特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7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制作均有效。

2、请在相应的意见下打“√”,“同意”、“反对”、“弃权”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视为弃权。

3、委托人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由委托人签字。

附件3:

海特高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1-04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1,593.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5,679.10万股的2.11%。其中首次授予1,281.45万份,占授予总量的80.4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预留授予311.63万份,占授予总量的19.56%,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不超过27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

七、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回购股票平均价12.55元/份。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75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本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1,593.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5,679.10万股的2.11%。其中首次授予1,281.45万份,占授予总量的80.4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预留授予311.63万份,占授予总量的19.56%,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2.5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12.5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回购股票的平均价,每份12.55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司主要从事航空机载设备的检测、维护、修理及支线飞机、直升机及公务机中小型发动机的维修,航空技术及软件开发,航空机载设备及航空测试设备的研制和销售业务。2020年,公司共计25个科研项目同步推进,发动机电子控制器和绞车项目已实现批产交付;某型号发动机关键部件的国产化已完成验收;与中商飞合作的国产大飞机长时间供氧系统合作项目已落地。此外,公司在飞机维修领域突破重点领域维修市场瓶颈,发动机维修量达到新高,维修总工时量同比大幅度增长。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激励计划在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的骨干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技术、市场工作,该部分人员对于公司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实施本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较低行权价格,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即每份12.55元。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及行权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至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计算上述相关指标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计算上述相关指标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新增加的股本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增加额的计算。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日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行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根据公司制定的现有考核规定,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份数=该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期权总量×行权比例×绩效系数。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盈利能力及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的业绩目标: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74,000万元;2021年至2022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80,000万元,以上金额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3、可行权之后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的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7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测算得出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30元、1.97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57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1年7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1.66%、16.91%(分别采用中小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535%(采用证监会行业-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020年年度股息率)。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1-2023年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发生身故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