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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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1-032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石思慧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万灵芝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全部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广东华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平湘、石思慧、傅铸红、张穗萍;

2、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勇 郭梦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1-033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

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