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尚未达到解锁时间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需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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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核建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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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宝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王军、独立董事马朝松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聂平、职工监事刘方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高金柱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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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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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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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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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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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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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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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募集资金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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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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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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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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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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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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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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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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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审议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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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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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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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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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审议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相关房地产企业合规性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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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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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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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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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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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项至第1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2、3、6、7项议案是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中核集团已回避表决。
3.上述第1项至第12项议案已对持股5%以下股东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 昕、张福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