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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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注1: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山阳县财政局2015年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400,000.00元,用于用于必康医药产业园二期扩建项目,文件号为山政财发【2015】874号。
注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山阳县发展改革局促投资稳增长项目资金16,096,000.00元,用于必康医药产业园二期扩建项目,文件号为山政发改发【2015】283号。
注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山阳县发展改革局2015年陕南发展专项资金3,000,000.00元,用于必康医药产业园二期扩建项目,文件号为山政发改发【2015】260号。
注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确认收到山阳县经济贸易局2018年省级工业转型省级专项资金1,900,000.00元,用于企业转型资金,文件号为山政财函【2018】1182号。
注5: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收到经贸局工业转型资金4,000,000.00元,用于企业转型资金,文件号为山政财发【2019】861号。
注6: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医药城于2011年7月3日与新沂市人民政府签订《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医药城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医药城在项目用地挂牌后按国土部门要求的摘牌价9.6万元/亩缴款后,新沂市人民政府按9.6万元/亩奖励给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医药城用于项目建设。2017年4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新建体验中心项目,占地面积合计375.94亩,该项目执行《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医药城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条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收到64,163,925.00元。
注7: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政府财政转款3,290,000.00元,用于润祥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项目,文件号为石财外【2017】15号。
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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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注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收到资金9,400,000.00元,用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氯吡啶醇钠扩产项目,文件号为发改投资【2011】1908号。
注2: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收到资金17,100,000.00元,用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材材料工业强基工程,文件号为苏财建【2013】310号。
注3: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资金5,000,000.00元,用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专项经费,文件为《关于下达科技攻关项目研发专项经费的通知》。
注4: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资金4,130,000.00元,用于工业项目设备投资奖补资金,文件号为东发改[2020]166号。
注5: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1,000,000.00元,用于产业转型升级,文件号为苏财工贸【2020】108号。
(六十六)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之“(1)企业集团的构成”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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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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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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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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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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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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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康润祥河北医药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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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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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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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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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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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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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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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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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香港亚洲第一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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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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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康润祥河北医药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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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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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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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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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子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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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之“(2)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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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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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之“(3)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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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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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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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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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3、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之“(3)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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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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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十一、公允价值的披露”之“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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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无
8、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
无
更正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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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款项融资,因剩余期限较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近;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集团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租赁负债等。于2020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与非流动借款的公允价值近似等于其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与租赁负债以合同规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金流量的利率进行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七十一) “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其他关联方情况”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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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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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