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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资本性支出等一系列活动将可能被限制。请说明对公司短期正常经营、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的影响。
截至回函日公司尚有债券7亿元,并且全部到期,由于公司未能按计划兑付,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和意向投资人沟通公司资产转让事宜,同时积极安排业务部门赴各地督促业务汇款,公司将尽快足额筹措资金完成相关债券资金支付。截至目前公司资金余额为5.69亿元,其中受限资金4.02亿元,未受限资金为1.67亿元,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对公司短期正常经营、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重大的非股权投资已经暂缓,但公司总体的影响可控。
(5)如债券始终未能偿付,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破产重整的可能,并视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债券始终未能偿付,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了不利影响,主要影响公司的银行授信、重大投资项目的暂缓等。公司正筹划偿还到期债券及其他到期债务等具体方案,公司将根据方案的具体进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披露。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目前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目前也没有出现可能会破产重整的因素。公司及时关注可能出现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破产重整的因素发生,将及时进行披露并提示有关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89.82亿元,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9.53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受到的现金为59.89亿元,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为应对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公司一方面在自身内部制定有效的收回欠款等措施,另一方面,公司开始和债权人、银行协商进行,通过新增融资等途径,从而改善公司面临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一、在经营方面,公司2020年医药生产板块受到疫情的影响,销售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放缓,导致医药生产板块出现较大幅度亏损,根据现状,准备调整经营策略,一方面精简冗员,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一方面保留重大且高销售毛利客户,以便确保公司有较高的毛利率;同时,公司也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安排销售部门派专人针对大客户进行催收;公司医药流通板块2020年销售收入出现下降但整体经营正常;公司新能源、新材料化工板块2020年受国家政策影响销售收入较去年基本持平,但利润上升。
二、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目前存在供应商账款、18必康债01、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况,并已有多起供应商诉讼,公司正与相关供应商、银行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包括减免款项和延长偿付期限等。
三、公司已计划在2021年对公司处置部分资产、及出售部分股权投资等,盘活资产,以上措施预计将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
【会计师意见】
上述第(2)项,核查债务情况和资金状况属实;
上述第(3)项,会计师核查了发债相关公告,重新计算期末应付债券余额,企业会计处理、相关科目具体余额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23.99亿元,应付票据5.58亿元,应付账款15.90亿元,其他应付款18.68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含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9.78亿元,长期借款14.28亿元,长期应付款0.23亿元,期间发生利息费用为5.65亿元,利息保障倍数为-2.77,较去年同期下滑明显。请你公司:
(1)按到期时间列示公司目前的全部债务(各类借款、债券、应付账款、票据等),另以表格形式列示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科目、金额、资金用途及流水核查、利率、是否已逾期或展期、到期时间、担保或抵押情况、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2)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账面货币资金情况、款项回收情况、资产变现难易度,分析你公司偿债能力,说明负债规模、负债结构的合理性。
(3)说明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4)请公司详细说明未来的财务政策、资金需求规划,针对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
(1)针对非标审计报告、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有关事项所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2)判断审计报告强调意见段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情形。
(3)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
回复如下:
(1)按到期时间列示公司目前的全部债务(各类借款、债券、应付账款、票据等),另以表格形式列示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科目、金额、资金用途及流水核查、利率、是否已逾期或展期、到期时间、担保或抵押情况、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江西康力本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为保障公司利益,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在向江西康力提供担保的同时,将由江西康力提供反担保,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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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质押借款金额合计80,0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合同编号为0597195,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1,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2,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3,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4。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0,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该借款为抵押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借字0213号,质押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质字0213号;质押资产:药,期限:2020年2月19日-2021年2月19日,合同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未7.2%,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注2:抵押借款金额合计318,2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南大街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石贷字20200401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抵押合同编号为石抵字202004012号,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冀(2018)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0,000,000.00元。
(2)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1200001号,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2018年抵字第12130212号,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8号,由刘玉田提供自然人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9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3)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合同编号为苏新商综授字[2019]第2707003号,由李宗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苏新高保字[2019]第2707003号;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苏新商高抵字[2019]第2707003号。其中33,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16,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5,500,000.00元。
(4)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7,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合同号为HT2019032001000001。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2;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3、DB2019032001000004、DB2019032001000005、DB2019032001000006。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67,700,000.00元。
(5)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3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19】第1009160601号。其中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日,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由周新基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第1009160601号,保证金额35,000,000.00元,抵押物为马塘镇建设路40号不动产(苏2018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905、0000909、0000910号),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兴洋公寓房地产不动产(苏如东不动产权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5、0000006、0000007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5,000,000.00元。补充:其中10,000,000.00元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0901181601号。质押物为专利。
注3:保证借款金额合计1,147,98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518000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中信有限股份公司(商丘)支行贷入借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该借款为保证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信银豫贷字第2010110号,期限:2020年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合同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45Bps基点(1基点=0.01%)=4.5%,担保人:岳青松、郭亚松、蔡会梅、岳红波、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000,000.00元,实际审批29,000,000.00元,放款2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陕农信【山】借字【2020】第08072570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由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陕农信【山】保字【2020】第0807257001号,本借款用于归还陕农信【山营】借字【2019】第081101号贷款金额29,000,000.00元。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延期还本协议,延期贷款金额为277,4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社团借款延字第002号,借款到期日延期至2021年1月10日,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6号,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7号。
(5)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实际审批10,000,000.00元,放款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ZH39102003081-1JK,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GB39102003081-1。
(6)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8,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字BKZY002号,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合同号为2019年陕中银延安展字BKZY001号,展期至2019年6月1日。保证人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宗松,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保字BKZY002号,保证金额为298,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8,000,000.00元。
(7)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9,580,000.00元,实际审批299,580,000.00元,放款299,5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3日,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由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A,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B,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C,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D,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9,580,000.00元。
(8)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4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00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附20,000,000.00元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RF)00003号-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0,000,000.00元。
(9)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5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144号。其中,28,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22,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2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0)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总协议,金额为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2001100111100090933118。其中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1)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洋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20】第11273802-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周新基、杨建文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第1127380201,保证金额1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0,000,000.00元。
(12)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洋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年(如东)字00616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11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保)字0077号,保证金额1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0,000,000.00元。
(13)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114181601号,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114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5,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5,000,000.00元。
(14)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3161816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5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316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9,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19,000,000.00元。
(15)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借字(2020)第08041816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3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新基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保字【2020】第0804181601号,保证金额为15,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15,000,000.00元。
注4:信用借款金额合计6,899,926.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必康润祥医药张家口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善街支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130000115610522124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000,000.00元。
(2)西安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99,926.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合同编号为61000911560923288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899,926.00元。
注5:抵押、保证借款金额合计846,400,000.00元。
(1)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合同编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01,由李宗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NY01001051012020020000202,抵押物为李宗松个人房产,房产证号为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402005号。2020年12月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7,000,000.00元。
(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2020年7月28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为499,4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65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7月30日止,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2020年11月4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为19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85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6月7日止,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由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编号为(2020)陕证经字第6594号。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1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1,借款期限截止2020年8月16日止,由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2;由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4;由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3、2018-042-007-7;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5;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2018-042-007-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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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质押借款金额合计319,300,000.00元。
(1)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长期贷款银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至2030年11月21日,合同编号为438017339YTDK201701090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19,300,000.00元。
注2:抵押、保证借款借款金额合计1,429,300,000.00元。
(1)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HT2019032006000001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32,3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属于抵押、保证借款,抵押担保人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号DB2019032006000003、DB2019032006000004、DB2019032006000005、DB2019032006000006,抵押物为①不动产权,编号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4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2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38号、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0号;②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编号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3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4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3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6号、苏(2017)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7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2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6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9号;保证人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和谷晓嘉,保证合同号为DB2019032006000002,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为630,800,000.00元。
(2)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联支行借款800,000,000.00元,为抵押担保借款,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3月19日,合同编号:HT2019032008000001,2019年9月21日已归还本金500,000.00元,2020年归还1,000,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归还1,000,000.00元,故其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1,000,000.00元。借款担保人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和谷晓嘉,保证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2,抵押人:①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32008000003,抵押物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0001213号、0001214号、0027463号、0027466号、0027467号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②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32008000004,抵押物分别为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0045542号、0008546号、0008549号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价值1,600,000,000.00元;③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6,抵押物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0
号不动产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④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DB2019032008000005,抵押物分别为苏(2019)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944号、00089423号、0008938号不动产权,抵押物价值2,000,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798,500,000.00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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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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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2021年6月17日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截至回函日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股权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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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市公司主要有息负债的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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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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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结构与全部债务到期时间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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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账面货币资金情况、款项回收情况、资产变现难易度,分析你公司偿债能力,说明负债规模、负债结构的合理性。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资金余额为5.69亿元,其中受限资金4.02亿元,未受限资金为1.67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总计金额为47.80亿元,其中6个月内到期的为19.06亿元,2021年1月至5月销售回款约10.68亿元,近期公司正在积极同债权方沟通债务展期事项,其余各项贷款目前均处于正常状态,尚未出现违约情况。
(3)说明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
2020年度公司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为83,708.90万元,利息收入为1,165.52万元,利息收入占货币资金平均余额比例为1.39%。公司当年度存在较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当年度承兑汇票保证金平均余额为57,930.72万元,该部分保证金当年度实现利息收入约950万元,其他类银行存款实现利息收入为207.52万元,货币资金平均余额与利息收入基本匹配。
2020年度公司有息负债构成如下,平均余额为609,535.94万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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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利息支出为56,520.10万元,经测算平均利率为9.27%,有息负债平均余额与利息支出基本匹配。
(4)请公司详细说明未来的财务政策、资金需求规划,针对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公司拟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1)财务政策方面。①加大应收账款回款力度。目前公司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中一般类客户信用期不超过90天,连锁类客户信用期为3-6个月,医院类客户信用期可以适当放宽至6个月以上。鉴于2020年度应收账款回款较少,公司拟对客户进行份额重组,对于历史回款较好的客户,增加其相应份额,回款差则减少份额甚至是终止合作;对于原有欠款客户在未结清欠款之前终止双方合作或是只可以现款发货;公司内部加大了对销售人员催款的考核指标,将销售人员催款回款同其年终绩效挂钩;公司已于2020年3月下达了应收账款清收文件,对账期较长的客户统一催款或诉讼追回欠款等。
(2)资金需求规划。公司一方面在自身内部制定有效的经营措施,另一方面,公司开始和债权人、银行进行协商,从而改善公司面临的困局,公司已计划在2021年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盘活资产,预计相关资产处置将基本的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3)经营方面措施。公司2020年医药生产板块受到疫情和流动性紧张的影响,出现销售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放缓,导致医药生产板块出现大幅度亏损,但整体生产经营正常。根据现状,公司准备调整经营策略,一方面精简冗员,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降低资金支出,一方面保留重大且高销售毛利客户,以便确保公司有较高的毛利率和资金流入;公司已计划在后期持续推进集团商业并购布局,建立区域性的销售推广平台与配送平台;同时与国控、华润、九州通、瑞康等具备全国配送能力的商业开展战略合作,扩大市场流通品种的终端占有率。独家品种积极参与各省医药招投标采购工作及医保目录增补工作,对进入国家基本用药和医保目录的品种,计划2021年参与“4+7”带量采购,实现临床销售经营业绩增长。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经过综合评价认为,虽然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但公司通过改变财务、经营策略及盘活资产等措施,预计未来一年内可以按期偿还各种债务。
【会计师回复】
(1)针对非标审计报告、非标内控审计报告有关事项所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一、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
(一)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74,853万元,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
(二)必康集团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2020年4月28日回售,债券回售后,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其中,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付本期债券约定的应付本金及利息,合计38,581.51万元,未按期偿付,导致债券提前到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偿付本金和利息793,625,087.49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偿付。
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分别如下:
针对强调事项(一)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分别实施了包括检查必康集团账务处理、银行对账单、回单和函证银行账户等审计程序。并追查还款资金的后续流向,发现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并予以披露。
针对强调事项(二)
我们取得了必康集团可持续经营能力情况说明,包括:
公司已有明确的计划,预计在2021年上半年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预计相关资产处置将基本的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二、内控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贵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贵公司于 2020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贵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97亿元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整改情况:截至2020年9月17日,贵公司累计已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现金归还的44.97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至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过程中,存在归还不规范、涉及金额8000万元,对此事项需要整改。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对归还8000万元不规范还款完成整改。
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分别如下: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分别实施了包括检查必康集团账务处理、银行对账单、回单和函证银行账户等审计程序。并追查还款资金的后续流向,发现2020年期末存在8,000万元占用资金归还不规范需要整改。
对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15日,对归还8000万元不规范还款完成整改。我们保持持续关注,并确认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5月14日归还。并已出具《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判断审计报告强调意见段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情形。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延安必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800万元。按营业收入三年平均数作为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基数,按经验0.5%比例确认重要性水平。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市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延安必康公司已就本说明--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3)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
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意见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没有影响。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此我们已与必康集团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必康集团制定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办法》,以及控股股东限期完成整改的承诺。
4.根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及《鉴证报告》,因资金占用、虚假记载等原因,公司对2015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未分配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请你公司说明:
(1)各年度更正前后主要会计科目、净利润、总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及其绝对值。
(2)《鉴证报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销售费用5.91亿元。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说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合理性,上述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否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3)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的规定,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广泛性影响作出判断。如具有广泛性影响,应聘请会计师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4)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存在调整,但相应数据未在《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中有所体现。请说明其原因。
(5)请补充披露年度报告“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之“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有关内容。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各年度更正前后主要会计科目、净利润、总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及其绝对值。
2015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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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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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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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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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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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会计差错事项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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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证报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销售费用5.91亿元。结合你公司销售模式,说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业合理性,上述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否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营销模式为“工商零战略融合---必康服务营销模式”依托集团自有商业与战略合作商业成立工商零联盟体,为商业提供从配送性向营销型转变的服务支持,为终端提供产品资源、学术培训、人员培训所需的各项支持。委托控股股东累计支付5.91亿元销售费用的主要用途为销售提成、差旅费费用、办公费用、商业返利费用、市场促销费用、招待费用等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3)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的规定,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广泛性影响作出判断。如具有广泛性影响,应聘请会计师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第五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2015年到2020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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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分析,确认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亦不存在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因此,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4)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存在调整,但相应数据未在《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中有所体现。请说明其原因。
《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整的专项说明》不存在对2019年营业收入更正的情况,年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2019年营业收入调整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北盟物流导致。
(5)请补充披露年度报告“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之“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有关内容。
根据稽查报告显示,必康集团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依据公司2020年8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要求,对公司2015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对2020年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
调整结果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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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意见】
鉴于上述(2)项15年至18年非我所执行审计,我所对此事项不发表意见。
对上述(1)、(3)、(5)项进行重新计算,公司披露的依据和结论正确。
对上述第(4)项,专项审计说明中必康集团调整减少2019年营业外收入53,457,125.53元和相对应所得税费用8,018,568.82元;相应冲减2019年以前年度销售费用,增加所得税费用。
5.2020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年同期93.29元减少25.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亏损10.43亿元,去年同期为2.40亿元,由盈转亏,绝对变动幅度为534.95%。其中四季度营业收入为1.85亿元,亏损11.88亿元,分别占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的2.66%、113.97%。
(1)2020年,你公司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具体分析主要行业及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涉及产品结构变化的,应说明产品结构变化的合理性。
(2)2020年,你公司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请说明你公司对应地区销售收入萎缩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长远发展。
(3)请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产品或行业分类,补充披露你公司产能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形。
(4)说明第四季度业绩明显低于其他三个季度的具体原因,与以前各年度季度收入结构是否存在差异,第四季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已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5)结合具体科目,定量分析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6)医药生产类收入占你公司营业收入的14.83%,医药商业类收入占销售收入的64.12%。补充披露医药生产类、医药商业类业务模式(如推广经销、配送经销、代理销售、直销等),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同类业务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2020年,你公司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具体分析主要行业及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涉及产品结构变化的,应说明产品结构变化的合理性。
公司2020年度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经公司自查主要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冲击而产生的结果。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受此影响2020年度公司医药生产及医药商业类产值周期同比下降约25%导致公司总体销售收入同比减少25.47%。
公司2020年度医药生产类单项分析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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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类2020年度、2019年度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4.12%、61.69%,从医药工业类及医药商业类收入占比可见,2020年度、2019年度各个收入分项占比变化不大,公司的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20年,你公司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请说明你公司对应地区销售收入萎缩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长远发展。
2020年度公司在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60%至95%,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经公司自查,原因主要为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最大成效的挽回疫情损失,公司将重心集中放在了历年销售收入占比较大的华中、华北和华东地区,从而占用了部分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的销售份额,该事项为突发偶然事项,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远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3)请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产品或行业分类,补充披露你公司产能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产能利用率等,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形。
目前公司各个生产公司产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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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例如公司下属重要制药基地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公司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位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在2020年度4月才开始复工其产能利用情况同比减少25%左右,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陕西必康主营产品以感冒咳嗽类中成药为主,在新冠疫情下各地出台了相关登记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等限制政策,该政策严重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同时民众防范意识加强,感冒咳嗽等病症发病率同比下降,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持续影响该类药品销售。
公司2019-2020年产能利用率如下:
2019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颗粒剂16.48%;片剂14.02%;胶囊剂55.13%;糖浆剂16.31%;合剂9.69%。
2020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颗粒剂6.67%;片剂5.02%;胶囊剂28.18%;糖浆剂5.89%;合剂4.76%。
2019-2020年产能利用率低及2020年产能利用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为:①行业特点:2020年以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时间限制,每5年一次,设备普遍寿命大于10年,因此产能设计至少应覆盖5年甚至10年后的预测产能,如果投产即巅峰,就意味着刚刚投产的生产车间不够使用,又需要立即扩产。②产能计算方式与实际生产存在差异:现有产能仅仅根据关键设备铭牌所示计算。但在实际生产当中,部分生产线存在共用情况,如:片剂、胶囊剂同样需要制颗粒,占用部分颗粒剂产能。③法规不断发展:对比旧版GMP,越来越明显的存在“减少共线生产,减少生产品种,尽可能每个品种使用专用生产线”的风险控制理念,这种理念会使得理论产能越来越大。④新冠疫情带来的防控措施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产能利用情况;⑤新冠疫情改变了民众的健康防护习惯(比如戴口罩、酒精消毒等),由此降低了民众感冒咳嗽等病症发病率进而影响到了公司销量情况,也带来产能的损失。因新冠疫情为突发、偶然事件,且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公司产能逐步提升,同时公司也正在积极调整营销策略,将营销战略转向其他品类,基于此种状况之下公司认为未出现生产经营停滞的情况。
(4)说明第四季度业绩明显低于其他三个季度的具体原因,与以前各年度季度收入结构是否存在差异,第四季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已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公司经过核查,年报中数据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而披露错误,经过核实,公司披露数据中第二季度数据实为2020年1-6月的合计数,从而导致第四季度数据出现较大差异,已在年报中重新更正。更正后的四个季度数据及公司年度比较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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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季度销售收入在全年比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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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公司本年度第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630,836,437.85元,占全年比重23.45%;第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875,722,596.92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6.98%;第三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630,712,796.30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3.45%;第四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816,136,321.85元,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6.12%。历年以来收入结构不存在差异,近三年每季度的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较为均衡。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2.35%,第二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4.45%,第三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3.72%,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重三年平均为29.48%。公司年度收入情况未受到债务偿还、资金紧张等因素的严重影响。
(5)结合具体科目,定量分析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下表为公司本年度利润表变动情况
单位:元
(下转1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