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7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48版)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8版)

有鉴于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前海嘉得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因此,公司认为该股权转染尚未获得前海嘉得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确定的购买承诺,因此本期未将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负债。

(2)结合五景药业主营业务、商业模式、研发储备、与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合作等,说明出售五景药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景药业主要经营生产滴眼剂(含激素类),滴鼻剂(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滴耳剂,酊剂,搽剂,片剂,硬胶囊剂,灌肠剂(开塞露),原料药(法可林、吡诺克辛钠),颗粒剂,涂剂,眼用乳膏剂(含激素类),锭剂(含中药提取车间);生产药品包装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眼部护理液及眼部护理产品。五景药业的主要产品与集团其他公司不存在重叠现象。

公司的研发主要一致性评价和新药研发两个方面,在药品质量和一致性评价方面,五景药业开展了氧氟沙星滴眼液、色甘酸钠滴眼液、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3个产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在新药研发方面,公司基本完成盐酸莫西沙星原料及滴眼液的整体研究工作。从研发模式方面,五景药业主要采用委托研发,公司没有进行自主研发。五景药业的研发项目对公司来说非重点项目且并非进行自主研发,因此,从研发方面来讲,五景药业公司股权的出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公司眼科类用药仅在五景药业有生产,因此五景药业在客户及供应商方面与集团其他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互不影响。结合2019-2020年度,五景药业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交易合作较少。2019-2020年,与五景药业产生交易的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仅5家。在2019-2020年,五景药业向集团关联方的销售额分别为5,988,787.23元和6,587,790.73元,分别占当期销售收入的4.73%和5.33%。2020年,五景药业向集团关联方的采购额为2,317,987.62元,占当年业务成本的4.76%。从渠道以及采购和销售两个方面分析,五景药业与集团其他公司的合作较少。

综上所述,出售五景药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3)结合五景药业主要财务数据占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的比例,说明出售五景药业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对五景药业主要财务数据与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的对比(如下表),从资产方面来看,五景药业的总资产及净资产仅占延安必康合并报表的0.69%和1.20%,其资产并非延安必康的主要资产;从盈利方面分析,五景药业的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分别占合并报表的1.82%,-2.34%和-1.85%,五景药业非延安必康的主要盈利单位。综合资产及盈利能力,五景药业属于延安必康的非重要的子公司。因此五景药业的出售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列示五景药业与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对比

单位:元

【会计师意见】

(1)经核查,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内容未见异常。

(3)经核查,公司列示的数据正确,相关披露未见异常。

13.根据年报,你公司存在委托第三方研发的情形。2020年,公司研发投入为1.1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82%。请你公司:

(1)以简明的语言说明你公司的研发模式、采用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的原因、自主研发与委托的比例关系、非自主研发模式对公司独立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说明各类研发模式会计处理方法、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等归集到研发支出中的情形。

(3)补充披露主要在研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本年进展、本年投入工时及金额、累计投入金额、预期收益等信息。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以简明的语言说明你公司的研发模式、采用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的原因、自主研发与委托的比例关系、非自主研发模式对公司独立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研发模式有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种类型。

公司采用委托研发的项目极少,采用委托研发项目的主要原因是委托研发比自主研发更大程度的节约研发成本。公司委托研发主要系五景药业委托第三方开展了氧氟沙星滴眼液、色甘酸钠滴眼液、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3个产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2019-2020年,公司委托研发的比例分别为2.02%和1.06%。

其余项目均公司的自主研发项目。主要集中在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的研发,自主研发的比例在2019-2020年分别为占97.88%和98.94%。

非自主研发的项目并非公司的主要研发项目,涉及的相关产品也不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且公司研发项目中委托研发所占的比例极低,不会对公司独立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说明各类研发模式会计处理方法、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等归集到研发支出中的情形。

公司研发模式主要分为委托研发和自主研发两类。

对于委托研发的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在该委托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计入项目研发费用,公司对于该类别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为借:研发支出贷:支付的相关费用。

对于自主研发的项目,将研发人员的薪酬,研发投入的相关材料费用,与研发相关的长期资产的折旧费用,研发项目的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以及其他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计入研发支付中。

公司将两类研发的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相关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开发阶段并计入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将两类研发支出进行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阶段的分类,并就单项研发项目进行支出分类归集并单独核算。公司认为研发费用归集准确,不存在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等归集到研发支出中的情形。

(3)补充披露主要在研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本年进展、本年投入工时及金额、累计投入金额、预期收益等信息。

公司的研发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公司一直重视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研发体系建设。

子公司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马来酸塞马洛尔滴眼液一致性评价技术开发项目、珍珠明目滴眼液包材相容性研究项目以及开塞露包材相容性研究项目,2020年的投入资金分别为60万元、41.98万元以及9.25万元。截止到2020年年底,上述委托研发项目均以完成。

子公司陕西必康正在开展的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盐酸环丙沙星片、对乙酰氨基酚片、甲硝唑片、盐酸雷尼替丁胶囊4个品种。其中,对乙酰氨基酚片、盐酸环丙沙星片、甲硝唑片已完成处方工艺实验室研究,正在进行中试放大前准备工作,并准备启动BE实验。同时,委托湖北医工院进行的毒理研究工作已顺利结束,并对研究结果进行书面报告;报告期内完成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制剂质量标准研究及标准制定、制剂工艺中试放大验证,正在进行制剂稳定性研究和制剂安全性评价工作。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在研项目如下表所示: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研发主体。报告期内的主要在研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会计师意见】(1)表述未见异常

(2)经核查,各类研发模式会计处理方法、研发费用归集准确,不存在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等归集到研发支出中的情形。

(3)经核查,公司补充披露主要在研项目未见异常。

14.根据年报,你公司员工总数为4250人,去年同期为5147人。2020年末你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为4.25亿元,去年年末为4.03亿元。请你公司:

(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显示,479人未划分专业构成,请进行补充。

(2)2020年,你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为698人,研发人员数量为489人,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43.48%、21.63%。说明员工总数不断减少的原因、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结合员工平均薪酬变化情况、应付职工薪酬期间发生额,说明员工总数减少、应付职工薪酬增加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显示,479人未划分专业构成,请进行补充。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中,未划分专业构成的479人为公司信息部、设备部、维修部、物流部、项目发展部等后勤人员,2019年相关后勤人数是458人。

(2)2020年,你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为698人,研发人员数量为489人,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43.48%、21.63%。说明员工总数不断减少的原因、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销售人员较去年同期减少43.48%,2020年公司为了顺应医药市场行业发展趋势,继续加快推进工商零联盟,在加强和巩固第三终端市场份额的同时,借力当地商业平台优势,对第二终端连锁渠道加强了开发与推广的力度;同时为提升销售团队整体的规范化与专业化,将一部分非医学专业的员工转为战略合作商业平台的员工,从而使销售人员数量逐步减少。

研发人员较去年同期减少21.63%,一是因为部分一致性评价项目暂缓投入;二是因为考核优化掉一些业绩不达标的基础研究人员,属正常的人员流动。

同时,2020年上半年,由于受到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各地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时间延迟,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生产活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公司生产的产品以消化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儿科用药、补益类、风湿骨病用药、清热解毒及上呼吸道用药已经补铁剂等为主,在疫情期间,全国的医疗体系以防疫、抗疫为主要工作,主要的销售终端医院、药店等终端均以疫情相关药品为主,导致其他药品的终端需求有所下降,对公司主营药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医药行业医疗体制改革政策并未改变,药品研发、医保支付、招投标、带量采购、新版基药目录等相关政策的影响下竞争加剧,行业平均利润率有所下降,国家有关部门对药品零售价格的控制和调整等政策使得医药行业面临巨大的冲击,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医药生产和医药商业同比下降49.12%和22.54%。疫情导致企业工作量的减少,使得对人员的需求量减少,是公司生产、销售和研发人员减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2020年员工总数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减员增效,优化公司销售结构的过程,未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结合员工平均薪酬变化情况、应付职工薪酬期间发生额,说明员工总数减少、应付职工薪酬增加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

经查公司2020年全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4.43亿元,全年支付职工薪酬4.21亿元,2019年全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4.84亿元,全年支付职工薪酬4.32亿元。公司员工总数减少,支付的职工薪酬也相应的减少,未出现员工总数减少职工薪酬增加的情况。

通过比较2019年及2020年应付职工薪酬的发生额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如下表:

2020年公司员工平均薪酬为94,294.51元较2019年的96,019.58元降低1,725.07元,主要是2020年的销售较2019年减少25.47%,员工奖金减少所致,因此,工资的较上一年度减少属于合理现象。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支付员工工资109,153,898.44元。

【会计师意见】

(2)、(3)经核查,数据正确,说明未见异常。

15、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你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06件,共披露1件,计提预计负债0件。其中,部分案件金额较大,如赣州银行诉延安必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带责任保证)涉案金额18,793.4万元,东方日升诉延安必康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7,416万元。你公司认定全部事项均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请你公司:

(1)以作为被告、原告的标准,分类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定量分析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客观判断相关判决执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说明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补充披露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进展、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4)你公司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12.8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6.09%。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大于审批额度的原因,是否均已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分段担保的情形。

(5)请结合公司担保承担或纠纷情况、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评估你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6)请你公司自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请会计师就(2)、(3)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就(4)、(5)、(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以作为被告、原告的标准,分类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定量分析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客观判断相关判决执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分类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

经公司自查发现,重庆昊融睿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金融借款纠纷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调解书,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昊融睿工支付债权金额共计33,918.12万元。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20年6月8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东方日升支付债权金额共计7,416.30万元。该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正在等待判决中。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纠纷于2020年9月29日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必康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债权金额7,165.54万元。目前该案件为一审审理中。公司已在更正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并已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公司作为被告及原告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所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公司涉及的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案件(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涉案金额为21,513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并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外,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46,008.56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6%;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27,946.5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3%;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因此,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会计师意见】

(2)、(3)经核查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公司计算赔付比例正确,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律师意见】

(一)你公司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12.8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6.09%。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大于审批额度的原因,是否均已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分段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经公司自查,《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部分内容有误,公司对其进行了更正并在《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中进行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类型分为: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2019年9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樟树支行申请并获批授信的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期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贷款的2亿元将于2019年8月30日到期。由于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需向上述银行办理贷款续贷手续。为保证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不影响资金正常运行,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该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该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0年9月14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樟树支行申请并获批授信的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期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江西康力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贷款的2亿元将于2020年8月30日到期。由于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需向上述银行办理贷款续贷手续。为保证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不影响资金正常运行,公司拟为江西康力本次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36个月,本次对外担保后前次对外担保额度将随之取消。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1.6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计算。

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其中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484,352.11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审批额度。

3、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分段担保的情形。

(二)请结合公司担保承担或纠纷情况、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评估你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1、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

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提供担保中的主要被担保方除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外,其他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要被担保方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主要被担保方资信和经营状况正常。

2、评估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承担对外担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责任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4日,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延安必康、赣州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郭丁丁、陈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李宗松。鉴于2019年6月10日,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因购买经营用商品需要向赣州银行樟树支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综合授信2亿元,期限1年,以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延安必康、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赣09民初169号),载明延安必康、李宗松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其他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果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债务,则公司存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可控。

(三)请你公司自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关于公司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已经分别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179)、《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中列明了公司2020年度的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

3、截至目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已经分别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收到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等中列明了公司2021年涉及的主要诉讼、仲裁情况,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期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年报披露,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所得税税率为15%。但根据具体内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效为2017年度至2019年度,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效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请你公司说明: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是否已过期、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量化分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是否已过期、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下属各公司高新企业技术资格除南通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下属子公司南通天时化工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天时化工处于经营亏损,因此未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量化分析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202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所知,公司2020年度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年度经营业绩的贡献比例为14.98%,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不重大,公司经营业绩并不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政府补助对净利润影响

根据上表所示,公司2018至2020年三个报告期内取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占报告期不超过10%,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不重大,公司主要的经营业绩还是来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律师意见】

1、高新企业技术资格的有效期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其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未再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期,因不再具备申请办理条件,公司未继续办理展期事项。除上述情形外,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17、关于广州浪奇事件所涉及到的九九久供应商的情况说明

回复: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业务均与广州浪奇无任何联系,广州浪奇贸易事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任何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1)江苏柏川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生产的主产品为三氯乙酰氯。自2009年2月起至2009年12月,九九久科技持续从江苏柏川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三氯乙酰氯生产三氯吡啶醇钠,并向江苏柏川销售三氯吡啶醇钠,至2010年4月双方货物均已交付,货款已结清。

(2)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经营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三氯乙酰氯、三氯吡啶醇钠等。由于江苏柏川经营调整,生产的三氯乙酰氯不再直接销售,通过用代理商贸易公司中冶化工销售, 三氯吡啶醇钠贸易经营业务转给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因此自2010年1月起至2013年5月,九九久科技转而向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三氯吡啶醇钠原料三氯乙酰氯,至2014年12月双方货物均已交付,货款已结清。

(下转1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