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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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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9版)

(3)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生产的主产品为三氯乙酰氯。自2013年1月起,九九久向琦衡农化采购三氯乙酰氯并出售三氯吡啶醇钠,2014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2014年6月25日,九九久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衡农化”)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编号:QH20140625)。由于琦衡农化未按合同支付货款,2016年1月30日,公司提起诉讼并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16年12月22日,九九久科技与琦衡农化达成调解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2018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4653.88万元,2019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6337.57万元,2020年琦衡农化以三氯乙酰氯抵债9230.63万元,2021年一季度已偿还完毕,九九久科技目前按照市场原则正常采购三氯乙酰氯。

18、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 (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同期93.29亿元减少25.47%。净利润为亏损10.43元,去年同期为盈利2.40亿元,请说明由盈转亏的合理性。

回复: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53亿元,较去年同期93.29亿元减少25.47%,其中医药生产类营业收入为1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9.12%,医药商业类营业收入为44.5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2.54%。经公司自查主要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冲击而产生的结果。受2020年度新冠疫情影响之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各地均启动了新冠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导致公司上下游复工出现不同的延迟情况,受此影响2020年度公司医药生产及医药商业类产值周期同比下降约25%,导致公司总体销售收入同比减少25.47%,导致公司毛利润减少;同时在2020年度公司充分对资产减值情况进行了核实,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本期同上期变化幅度较大,同比增大-5.8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公司影响净利润(不考虑毛利影响)因素的报表科目合计数相差为6.08亿元,故公司由盈转亏主要因素在于毛利润、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处置损益等影响,去除上述影响外,公司整体经营成果变动平稳。

19、医药商业类收入占销售的64.12%。公司披露业务模式有两种:①设立销售网点,通过销售人员直接面向目标客户销售;②通过“必康工商零联盟”,以代理销售模式促进产品销量提升。请公司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模式,同时说明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恰当性。

回复:本公司的医药生产、医药商业类的业务模式均为直销模式,即销售给经销商或客户即实现销售。本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年度经销协议,每月根据客户的需求签订详细批次的购销合同。公司商务部负责填写发货申请单,由大区经理、商务总监、事业部经理及财务部审核,通过后传递给物流部,负责运输部门将发货申请单交由承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具体负责人带上发货申请单到仓库运货,货物运出仓库,物流部门开具销售出库单,货物运达后,客户进行签收,取得签收单交物流部门保管。财务部根据开具的出库单,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入。经办人填写开票申请表,部站负责人进行审核,提交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销售会计开具发票,主管会计复核无误后发出。公司每年末根据上年的销售情况制定下年度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完成程度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在公司发货之后,经客户验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20、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期末价值为85.93亿元,占总资产的43.90%,其中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55.18亿元,且重要在建工程目前全部处于建设停滞状态。公司2020年4月28日对外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于必康新沂开发区综合体工业厂房原设计不符合最新防火标准、当地暴雨导致部分室内工程受损严重,计提减值3.66亿元约为10%。请公司说明其余停滞项目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及部分因停产而闲置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停滞原因。

回复:公司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

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根据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各项折旧,房屋建筑物多为2018-2019年建成,因公司主要从事常规药物的生产,不存在腐蚀、加速使用等因素,故总体成新度约为80%。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收回金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在判断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时,出于对相关资产主要用于生产制药而非出售的考虑,资产的公允价值参照产成品在公平市场的公允售价及产成品的时效性进行判断的。公司主营产品涵盖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眼科、儿科、骨科、补益类、维生素类、抗生素类、抗过敏、抗感染、抗肿瘤、抗风湿、电解质等十多个常见医学临床用药类别,并且拥有较为良好的品牌口碑,如“心荣”品牌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必康唯正”和“博士宝宝”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五景药业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获得“首届湖北省暨武汉市药品市场首选品牌”称号,因此公司产品售价多年保持稳定。在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产品销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具有突发、偶然性的特点,在疫情结束后公司业绩会进行回归并出现增长,因此判断固定资产等未出现重大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年度将部分因停工而处置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公司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且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部分因停产而闲置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停滞原因如下: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于新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进行了预计负债;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公司已做账务调整。其他正在诉讼阶段的案件,由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根据所聘请的律师团队沟通结论,对证券虚假陈述案进行了计提预计负债并进行了披露。目前正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公司将针对进展程度,对该项充分计提,后续将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补充披露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进展、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进展说明:截至2021年7月8日,本系列案件数量合计480件,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立案受理479件;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原因向西安中院移送案件1件,本所律师尚未收到西安中院就该案送达的案件材料。前述480件案件,投资者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95,186,909.75元。

截至2021年7月8日,上述480件案件均处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阶段。其中,就(2021)陕01民初310号案,西安中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第一次正式开庭,将另行组织第二次正式开庭,或择期宣判。

根据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公司计算出平均赔付比例为10.42%,公司取按19%计算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1800万是充分的。

(4)你公司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01.6亿元,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128.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6.09%。报告期内对担保实际发生额大于审批额度的原因,是否均已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解除后进行滚动担保、分段担保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部分内容有误,现对其更正,更正后的重大担保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根据公司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董事会自该议案获得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1.6亿元。

公司2020年度申请的授信及担保额度均在2019年度股东会决议担保议案审议范围之内。

(5)请结合公司担保承担或纠纷情况、主要被担保方目前资信及经营状况,评估你公司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是,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截止2020年12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仅有1笔即延安必康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他担保均为延安必康为下属子公司担保业务。

1、对外担保被担保方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3400万元,主要从事药品、器械批发与零售;2020年12月末江西康力公司总资产52642.8万元,净资产8152.22万元,营业收入4694.81万元,净利润6.5万元,公司短期借款850万元。江西康力作为必康医药产业的下游销售客户,为该公司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销售体系。

2、对下属主要子公司担保

被担保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注册资本108350.0415万元,主要从事中药材采购、中药生产研发销售。2020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1,012,946.02万元,净资产497,332.06万元,营业收入88,443.83万元,净利润亏损654.90万元,公司短期借款115580万元,陕西必康作为公司核心子公司,为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占比十分重要。

被担保方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中间体的生产研发销售。2020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209541.52万元,净资产155539.13万元,营业收入132068.66万元,净利润16611.23万元,短期借款17500万元。江苏九九久科技公司作为公司核心子公司,随着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市场不断开拓,对公司业绩占比也在持续提升。

3、公司担保责任及纠纷情况

延安必康为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申请不超过两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江西康力贷款逾期,赣州银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公司1000万元股权;

延安必康为陕西必康、必康新沂与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浙旅盛景租赁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延安必康为陕西必康与中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中建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融法院申请冻结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2200万元股权。

除公司为上述列明已发生逾期业务并承担担保责任外,公司为其他业务提供担保责任均正常履行中。

(6)请你公司自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自查报告期内:

除公司涉及的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案件(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贷款事项,涉案金额为21,513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190),并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外,发生在2020年度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46,008.56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6%;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29,681.5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049%;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经自查,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

2、自查截至目前:

2021年初至今,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进行临时披露的案件金额合计为5,331.39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2%;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金额合计7,013.4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8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公司固定资产停滞情况主要为健鼎科技固定资产。停滞原因如下:健鼎科技在江苏省环境整治大背景下因未按要求完成积存危险废物削减任务自 2018 年 5 月下旬开始临时停产,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健鼎科技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健鼎科技在停产期间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化储存危险废物,联系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妥善转移和处理危险废物,及时完成了相关整改。期间因复产时间不确定,公司已逐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处理。一方面,根据江苏省盐城市委市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发布的《盐城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盐办【2019】71 号)文件精神,要求对盐城市化工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由于环保整治提升要求,健鼎科技恢复生产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未来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区域环境评价不排除会有新的规划和要求的可能。健鼎科技作为传统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很难满足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后续尚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整改。

另一方面,健鼎科技主要生产三氯乙酰氯产品,供给九九久科技作为三氯吡啶醇钠的原料。近年来因产品单一,市场竞争力弱,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且日益严重。基于以上原因,决定关停健鼎科技生产运营业务。

公司主要的在建工程情况如下表:

(续)

经本公司核查在建工程因暴雨和防火标准变更影响减值的具体项目为下表:

其中:暴雨毁损造成的减值为“4#五景眼药车间净化工程”,减值金额为72,489,520.45元;受防火标准影响造成减值的项目为“1#医疗器械车间净化工程”、“8#固体制剂车间净化工程”、“9#生物制剂车间净化工程”,该部分项目减值金额为293,676,141.98元。

经本公司核查因受防火标准、暴雨等上述因素影响的相关在建工程需要重建,故减值准备的金额按照受影响建筑的工程结算单全额计提减值,有相关工程结算单确认减值金额,其余未受到影响的在建工程仍处于正常建设期间且建成后作为医药生产类固定资产,结合前述对资产公允价值的判断未发现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

2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项106件,共披露1件,均未计提预计负债,其中包括赣州银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连带责任保证)涉案金额18,793.4万元、东方日升诉延安必康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7,416万元,年报显示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请公司说明未披露重大案件进展、不利影响的判断依据以及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回复:公司涉及的案件情况及进展如下: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其中: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20年6月8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东方日升支付债权金额共计7,416.30万元。该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正在等待判决中,故公司认为该诉讼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赣州银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连带责任保证)案件,由于公司给江西康力提供担保,对方给公司进行反担保,目前江西康力资产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反担保偿还能力,故公司认为该诉讼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进展说明:截至2021年7月8日,本系列案件数量合计480件,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立案受理479件;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原因向西安中院移送案件1件,本所律师尚未收到西安中院就该案送达的案件材料。前述480件案件,投资者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95,186,909.75元。截至2021年7月8日,上述480件案件均处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阶段。其中,就(2021)陕01民初310号案,西安中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第一次正式开庭,将另行组织第二次正式开庭,或择期宣判。

根据律师提供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案例,公司计算出平均赔付比例为10.42%,公司取按19%计算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是充分的。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新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进行了预计负债;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公司已做账务调整。其他正在诉讼阶段的案件,由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根据所聘请的律师团队沟通结论,对证券虚假陈述案进行了计提预计负债并进行了披露。目前正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公司将针对进展程度,对该项充分计提,后续将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公司于2020年1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2.438亿元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议。请公司说明未将该资产列为持有待售、未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重新计量的合理性。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相关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2020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于同日签署了《关于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已经就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但是,尚未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与前海嘉得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约定受让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款项1.5亿元;

该协议的生效日,经于2020年12月8日双方盖章并签字后成立,经转让方之母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之日起生效;

有鉴于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前海嘉得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因此,公司认为该股权转让尚未获得前海嘉得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确定的购买承诺,因此本期未将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负债。

23、销售费用中存在运输费8,899万元,高于去年约1/3。请公司说明在新收入准则下该运输费用产生的原因及分类至费用的准确性。

回复: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的物流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2020年度会计科目与2017 年至 2019 年的可比性,公司在2020年度仍将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2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事项:①资金占用情况(累计发生额17.4亿元,本期偿还17.4亿元,本期新增占用8000万元,期末余额8000万元);②7.9亿元公司债券实质违约,公司拟以持有的重要子公司九九久科技股权质押以出售还债但是终止出售。结合公司流动性紧张、重要子公司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研判审计意见、内控意见的适当性。

回复: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会计师在执行延安必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800万元。按营业收入三年平均数作为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基数,按经验0.5%比例确认重要性水平。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市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公司已就本说明--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会计师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内部控制审计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

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意见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没有影响。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会计师认为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此会计师已与公司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公司制定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整改办法》,以及控股股东限期完成整改的承诺。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8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年同期财务数据亦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报告期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产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上半年产能释放,同时市场价格上涨等原因,致使利润比去年同期上升,对公司业绩增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新材料板块受产能释放等原因,利润也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

2、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补贴公司下属子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13亿元,补贴资金分批拨付。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报告期收到补贴9,231万元,对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利润比去年同期上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