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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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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了《东阳光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临2021-36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1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阳光股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6个月至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宜昌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以及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上述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针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张红伟、唐新发、张寓帅、朱英伟、欧凤英、廖倩如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说明

(1)张红伟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0-68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唐新发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30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1-33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张寓帅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0-68号、临2021-33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朱英伟针对本人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30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1-33号)。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廖倩如(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新华之配偶)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邓新华、廖倩如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30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际增持均通过本人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1-33号)。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针对欧凤英(控股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宇新之配偶)上述增持东阳光股票情况,卢宇新、欧凤英出具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并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人在2020年9月30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实际增持均通过本人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上述增持情况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及时对外披露(临2020-62号、临2021-33号)。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黄文杰、张维、王雳、骆雪龙、张月兰、周春燕、赵薇薇、韦芳芳、余素芬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黄文杰、张维、王雳针对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分别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2)针对亲属骆雪龙、张月兰、周春燕、赵薇薇、韦芳芳、余素芬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骆平、金成毅、张鸿、庄泰、汤永辉、陈俊浩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及本人亲属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针对骆雪龙、张月兰、周春燕、赵薇薇、韦芳芳、余素芬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骆雪龙、张月兰、周春燕、赵薇薇、韦芳芳、余素芬分别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何鑫、商清海、陈俊浩、李娟、马雯靖、王俐、朱浩伟、赖秋香、魏明、孙艳霞、连宏伟、石秀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说明

(1)针对何鑫、商清海、陈俊浩、李娟、马雯靖、王俐、朱浩伟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何鑫、商清海、陈俊浩、李娟、马雯靖、王俐、朱浩伟分别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外,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如本人的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针对亲属赖秋香、魏明、孙艳霞、连宏伟、石秀兰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何鑫、蔡耀洲、梁刚、郝运杰、张维分别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外,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针对赖秋香、魏明、孙艳霞、连宏伟、石秀兰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情况,赖秋香、魏明、孙艳霞、连宏伟、石秀兰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阳光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外,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情况,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