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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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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7、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公司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门店零售销量大幅减少,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影响。

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人们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8、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季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情况具体如下:

(1)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注: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0年1-6月数据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审计,其余季度数据均未经审计。

(2)报告期内各季度净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注: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0年1-6月数据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审计,其余季度数据均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季度与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均高于30%与40%,第一、第三季度合计营业收入占全年比重高于75%。发行人净利润主要集中在第一季度与第三季度实现,第二、第四季度净利润均为负值。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金额明显高于其他年度同期,主要系当期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印刷物资分别处置了位于学府路27号、复旦路35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等资产;2020年第三季度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明显增长,主要系当期教材教辅业务销售规模明显增加所致。总体上,发行人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在第一、第三季度确认,发行人业绩季节性波动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教材教辅、一般图书、期刊杂志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与发行,其中,教材教辅收入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实现教材教辅收入金额分别为108,839.85万元、117,232.73万元、126,030.6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98%、80.71%、84.54 %。公司的经营业绩季节性主要体现在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业务,为确保课前到书,教材及同步教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其中春季学期开学为3月初,秋季学期开学为9月初)集中供应,因此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第一季度与第三季度,相应的教材教辅的收入、成本也集中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确认,但人员工资、折旧摊销等期间费用具有相对均衡发生的特点,从而导致公司每年第一季度与第三季度的收入、利润水平相对较高,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的收入、利润水平相对较低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业绩存在较强的季节性波动特征。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带来的风险。

9、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法续展的风险

公司教材教辅出版发行产品所取得的相应资质存在期限,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对比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发行人教材教辅出版发行资质到期续展不存在不确定性。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存在教材教辅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法续展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大股东控制的风险

出版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前,出版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64.02%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4,444.4445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出版集团将持有公司57.62%的股份,仍对公司拥有控股权。

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关联交易事项执行严格的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已签署《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控制风险。虽然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未出现大股东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未来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子公司众多的管理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计104家,子公司众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公司在采购供应、销售服务、物流配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管理难度将不断增大。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损失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4,820.45万元、22,255.78万元、22,420.6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37%、12.81%、11.63%。公司存货主要由出版及发行环节的库存图书构成。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4,856.73万元、5,188.43万元、5,938.70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6.37%、18.91%、20.94%。但由于大部分图书时效性较强,库存图书仍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2、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波动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101,738.00万元、103,511.00万元、101,175.00万元,主要为离职后福利及辞退福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和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71号)、《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人员安置方案》,公司将重组改制时纳入龙版传媒范围内的离休、退休、内退待岗、提前退休、在岗人员和遗属等人员纳入设定受益计划,通过精算预提负债,即形成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聘请独立精算师韬睿惠悦对上述设定受益计划现值进行精算,并根据精算结果调整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上述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及相应的利息净额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受上述人员身份变动、国家或地方薪酬福利政策变动、在岗人员提供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因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的调整减少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分别为1,717.00万元、3,512.00万元、4,425.00万元,对公司盈利规模影响较大。未来受人员身份变动、国家或地方薪酬福利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可能存在较大波动,进而对公司盈利规模产生影响。

对发行人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影响重大的精算假设主要为折现率与离职率,其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敏感性分析是基于一个假设发生变动而其他假设均保持不变,但实际上各种假设通常是相互关联的。上述敏感性分析在计算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时也同样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发行人采用的折现率主要参考同期国债收益率,离职率主要根据公司历史离职情况进行假设,由精算假设调整对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影响全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母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的比例较低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母公司在从事人教版教材租型和出版业务的同时,主要承担管理型控股公司职能,主要的出版、发行及印刷、物资贸易业务主要通过各控股子公司来开展,报告期内母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的比例较低。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发行人母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34%、 18.80%、18.94%,发行人母公司净利润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90%、170.36%、35.76%,若剔除子公司现金分红及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形成的投资收益的影响后,发行人母公司净利润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69%、-0.32%、29.6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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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行人的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且子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可以保障发行人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决策安排执行利润分配方案。但若公司上市后子公司的净利润持续下滑,或无法向母公司进行分红,可能会导致发行人母公司或合并报表出现未弥补亏损的情形,也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4、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643.78万元、19,522.37万元、17,513.84万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3.46%、35.31%、44.75%,应收账款账龄较长。公司已按照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4,545.67万元、4,756.03万元、4,217.33万元,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4.38%、24.36%、24.08%。如公司长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进一步增加,将加大公司的坏账损失风险、降低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均将产生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1、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中共有526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310,593.07平方米。其中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11处,建筑面积约为3,096.38平方米,占固定资产中房屋总面积的比例约为1%。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自有及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共计340宗,总面积约为608,264.55平方米,其中有一处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瑕疵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术”之“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上述瑕疵房产、土地占比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在与所在地的有权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由于涉及历史遗留等原因,上述未办理权证的房产、土地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重大诉讼、仲裁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标的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共4宗,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之“(一)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虽然公司及子公司已就上述诉讼采取积极措施,预计上述案件的执行或判决不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且不排除公司未来将面临新的诉讼,现有未决诉讼和潜在诉讼仍为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3、大庆市新华书店及其下属新华书店未纳入发行人体系的风险

大庆市新华书店及其下属新华书店作为出版集团的子公司,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已与大庆市新华书店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同时,出版集团出具了《关于大庆市新华书店及其下属新华书店后续处理方案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版集团将执行完毕大庆市新华书店(含下属新华书店)处理方案。若大庆市新华书店(含下属新华书店)处理方案无法执行,则出版集团将会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精品出版项目、智慧教育云平台升级改造项目、新华书店门店经营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印刷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出版大厦项目,项目实施后,将对本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业绩水平具有重要影响。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从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技术储备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金额较大,对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时间,项目实施过程能否顺利、实施效果是否良好,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来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或读者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可能对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或投资回报产生影响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在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收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且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短期内净利润的增长可能难以与净资产、股本的增长幅度匹配,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本次发行存在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3、导致公司盈利下降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金额较大。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预期实现效益,公司预计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可以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及费用支出,但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募投项目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七)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和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这三个特点。此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亦将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公司无法预见和阻止自然灾害、社会异常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也不能影响政府可能采取的征用、征收等强制性措施,以上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出现上述风险因素而背离其投资价值,直接或间接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重大合同

(一)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二)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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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合同

2017年11月8日,公司、少儿社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人民教育出版社图书合作出版协议》,约定公司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共同组织编写《中小学校园冰雪运动丛书(黑龙江版)》,由少儿社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黑龙江省地区以联合出版的形式出版发行本作品。合同有效期6年。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少儿社合同纠纷

2019年9月10日,原告少儿社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泉州市功夫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动漫”)、厦门童之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之趣”)及第三人南京漫炎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炎动漫”)、浙江千叶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印刷”)、晋江市天和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包装”)。原告少儿社诉称2015年12月,与功夫动漫、童之趣分别签订了《图书开发版权授权协议书》《图书出版战略合作协议书》,该等协议签署后,少儿社按照协议约定与漫炎动漫签订《图书研发制作承接合同》,与千叶印刷、天和包装签订了印刷、包装合同。由此少儿社已支付研发制作、设计、印刷、包装、授权使用费等总计4,467,871.00元,事后千叶印刷、天和包装告知已完成图书制作并交付给被告指定的销售渠道,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少儿社支付图书采购款4,980,000.00元,但至今尚未支付。

据此,少儿社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功夫动漫、童之趣继续履行与原告少儿社签订的《图书开发版权授权协议书》《图书出版战略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二被告功夫动漫、童之趣给付原告少儿社图书采购款4,980,00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功夫动漫、童之趣迟延给付原告图书采购款利息;(4)请求判令二被告功夫动漫、童之趣承担因其违约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0.00元;(5)请求判令二被告功夫动漫、童之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案已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上述诉讼事项系少儿社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且涉案标的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功夫动漫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少儿社、龙版传媒。原告功夫动漫诉称其系《梦想总动员》的著作权人,2015年12月与被告少儿社签订《图书开发版权授权协议书》,授权少儿社独立拥有《梦想总动员》图书出版物复制、发行权,授权期限为3年。授权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授权图书发行总印数码洋的6%,共计1,057,92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使用费的30%,图书出版后三个月支付剩余的70%。《图书开发授权协议书》签订后,少儿社支付了第一笔授权使用费317,376元后,未再支付剩余的70%授权使用费。据此,功夫动漫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少儿社向原告功夫动漫支付《梦想总动员》剩余70%授权使用费740,544元;(2)龙版传媒对第一项诉求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少儿社、龙版传媒共同承担。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涉案标的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双鸭山市新华书店拆迁纠纷

2018年9月3日,原告黑龙江松江投资发展集团、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松江国际购物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大厦公司”)、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与被告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告依约履行应尽义务,被告拖延办理回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回迁义务;(2)判令被告因迟延履行《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回迁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037,81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供热费、看护费直至回迁时止;(4)案件受理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双鸭山市新华书店于2019年4月18日提起反诉,诉称反诉被告未如期交房并违规加大公摊面积、违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权属登记等,且2018年9月20日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出具了“撤销松江大厦一至五层房屋登记决定”。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面积、位置、回迁条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2)判令反诉被告给付逾期回迁补偿费用、损失、违约金及律师费15,464,541.00元;(3)判令反诉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4)四反诉被告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法律责任;(5)判令第五被告对四反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2019年9月20日,原告黑龙江松江投资发展集团、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大厦公司、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下发(2018)黑0502民初19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8年9月27日,原告松江大厦公司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双鸭山市新华书店,诉称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松江大厦一至五层房屋登记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018年11月23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502行初3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撤销松江大厦一至五层房屋登记的决定》。

2019年4月15日,原告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松江大厦公司,诉称被告为第三人作出的松江大厦初始登记程序违法、面积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做出的房屋初始登记;(2)撤销被告为第三人依据第一项应撤销的房屋初始登记而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及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的不动产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6月28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9)黑0502行初22-38号),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7月6日,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19)黑05行终64-79号),裁定撤销(2019)黑0502行初22-38号行政裁定,并指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0年6月12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0)黑0502行初10-26号),裁定驳回双鸭山市新华书店起诉。2020年6月23日,双鸭山市新华书店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30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0)黑05行终30-46号),裁定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0)黑0502行初10-26号)并指令其继续审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涉案标的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哈尔滨市新华书店房产纠纷

2012年3月28日,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曼支行与黑龙江省收藏家协会、徐凤财借款合同纠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下达(2012)里法执字第0090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57号1-5层房产。

2015年6月4日,原告哈尔滨市新华书店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黑龙江省收藏家协会、哈尔滨凤财钟表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称2004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征收原告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原石头道街99号,现57号(地段街151号拐角处或称交汇处)哈尔滨市科技书店的房产,按政府拆迁还建、原处安置及产权调换的原则,将新建楼房中两层靠石头道街方向、面积811平方米安置给原告。2005年,被告与原告就还建面积等事项签订了协议和补充协议并作出承诺,但2009年6月被告将新建整体楼房产权申请登记于其名下。2009年12月24日,被告为哈尔滨市新华书店出具回迁进户验收单,并将上述回迁安置房屋交由原告占有使用,但至今未予分割,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并裁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57号转角处新建房屋一、二楼共81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应协助从总的新房产权中分割并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原告名下;(2)本案发生的测量费以及一审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2016年7月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6年7月24日,哈尔滨市新华书店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民终396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哈尔滨市新华书店是涉案房产的真实所有权人,裁定撤销(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854号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5月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释明案涉房产确权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由此哈尔滨市新华书店撤诉并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19年12月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02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哈尔滨市新华书店的异议请求。2019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新华书店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判令停止对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57号1-2层房产的查封;(2)判令确认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57号1-2层房产属于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执行异议之诉尚未开庭审理。

出版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了《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所属单位瑕疵资产进行处置的通知》(黑出发〔2015〕218号),将上述诉争房产由哈尔滨市新华书店剥离至出版集团,该诉争房产尚待诉讼完结后方能办理出版集团所有的相关权属登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哈尔滨市新华书店不占有使用该房产,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新华书店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年11月14日,原告陈宏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新华书店集团,原告陈宏诉称2017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新华书店集团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79号2栋6层房屋租给原告陈宏用于酒店经营,后原告使用案涉房屋开设“比家宾馆”,在开业后发现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导致其经营亏损。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79号2栋6层房屋供热设施进行维修以达到正常使用标准;(2)判令被告赔偿经营损失收入525万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20年12月29日,原告新华书店集团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宏、被告哈尔滨比家宾馆有限公司,原告新华书店集团诉称,2017年8月30日与陈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新华书店集团将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79号2栋6层房屋租给被告陈宏用于酒店经营,后被告陈宏用案涉房屋开设“比家宾馆”即哈尔滨比家宾馆有限公司。被告陈宏自2019年起欠缴房屋租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宏、哈尔滨比家宾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房屋租金445万元;(2)判令被告陈宏、哈尔滨比家宾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3.5万元;(3)判令被告陈宏、哈尔滨比家宾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新华书店集团房屋租赁纠纷涉案标的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刑事诉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刑事诉讼。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久军

联系人:孙福军

电话:0451-84677140

传真:0451-8459171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王颢

保荐代表人:刁伟力、彭德强

项目协办人:叶安红

项目经办人:陈华伟、温林、谈潇潇、龚雨、彭武锐、王子奇、许祥、秦明春

电话:0851-82214277

传真:0755-28777969

(三)发行人律师: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16号

负责人:姚淑英

经办律师:李多多、赵文欢、王文胜

电话:0451-84625566

传真:0451-84848577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负责人:刘劲容

经办律师:秦伟、李超

电话:8610-65846688

传真:8610-65846666

(五)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负责人:姚庚春

经办会计师:黄峰、王新英

电话:010-52805600

传真:010-52805601

(六)验资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负责人:姚庚春

经办会计师:黄峰、王新英

电话:010-52805600

传真:010-52805601

(七)资产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

经办评估师:王丽华、卢春霞、王丽丽、王光辉

电话:010-88580645

传真:010-88580460

(八)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九)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十)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

户名: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账号:1051012480000004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各种备查文件将陈放在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投资者在公司股票发行的承销期内可到下述地点查阅:

发行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久军

联系人:孙福军

电话:0451-84677140

传真:0451-84591715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王颢

联系人:刁伟力、彭德强

电话:0851-82214277

传真:0755-28777969

投资者也可以于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电子文件。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