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三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1-027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三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立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委托董事、总经理郭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长赵立民先生、董事郑奕女士、刘社梅先生、梁志爱先生,独立董事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仲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张伟先生、李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改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张福兰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十三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57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21-028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材料已于2021年7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应参加表决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人。公司5名监事参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意调整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3名)

由董事刘红霞女士、卢太平先生、郭伟先生组成,公司独立董事刘红霞女士任召集人。

(二)内控委员会(7名)

由董事郭伟先生、郑奕女士、陈瑜先生、穆红波先生、梁志爱先生、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组成,郭伟先生任召集人。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即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1月17日。

表决结果: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