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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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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后认为:本次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是基于各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投资各方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同股同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生物合成技术及产品开发及其相关业务,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有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有利于生物合成技术及产品开发及其相关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本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O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8月3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8月3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7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1年7月27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如下:

1.《关于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2.《关于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7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登记时间、地点:2021年7月28日上午8:30一11:30,下午13:30一16:3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并请进行电话确认。

3、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10036 。

(2)联系电话:028-87502055

(3)传真:028-87513956

(4)邮箱:khdm@cnkh.com

(5)联系人:钟建军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康弘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康弘药业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73。

2.投票简称:“康弘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

(2)本次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8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1年8月3日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1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参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的同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7月1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已经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不超过60个月。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1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参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件,6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满足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00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1年7月19日

2、行权价格:22.28元/份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首次授予数量:1,207.00万份

5、首次授予人数:410名

6、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于2021年7月15日对首次授予的1,207.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总价值为2,237.66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31元/股(2021年7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15%、22.24%、23.8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将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情况有关。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万份股票期权。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07万份股票期权。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办理授予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