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1-6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8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8月2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2日
至2021年8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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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8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5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召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说明。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新能源发电将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路径。公司与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五河县通过“风光储+”模式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方式,投资建设1.5GW光伏发电项目、0.5GW风力发电项目,以及400MW/800MWh储能项目,项目总投资108亿元人民币;并据此通过产业延伸,在五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年产2.5GW高效太阳能光伏发电用双面电池组件项目,项目总投资9亿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1-6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1年8月2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6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协议达到股东大会标准,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股东大会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水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光伏、风电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及建设周期较长,预计为五年,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贷款,由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5、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可能对项目实施带来不利影响,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五河县通过“风光储+”模式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方式,投资建设1.5GW光伏发电项目、0.5GW风力发电项目,以及400MW/800MWh储能项目(以下简称“风光储一体化项目”),项目总投资108亿元人民币;并据此通过产业延伸,在五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年产2.5GW高效太阳能光伏发电用双面电池组件项目(以下简称“光伏组件项目”),项目总投资9亿元人民币。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名称:五河县人民政府
2、地址:安徽省五河县惠民路8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
(一)风光储一体化项目
公司在五河县天井湖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1.5GW光伏项目、0.5GW风电项目及400MW/800MWh储能项目,通过“风光储+”模式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包括特色水产养殖、现代农业在内的各种形式,壮大五河水产规模和品牌,带动当地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上述项目租用五河县天井湖3.4万亩水面及周边滩涂(以实际租赁为准),项目总投资108亿元。
(二)光伏组件项目
为了推动五河县风光储一体化项目基地的顺利推进,便于解决项目中所需主要材料供应的问题,公司在五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9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建设年产2.5GW高效太阳能光伏发电用双面电池组件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63亩(以实际出让为准),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投资进度
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项目建设期
风光储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要分4年建设:2021年光伏200MW;2022年光伏250MW,风电100MW,储能110MW/220MWH;2023年光伏350MW,风电400MW,储能150MW/300MWH;2024年光伏700MW,储能140MW/280MWH。
光伏组件项目于2021年10月前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2个月,具体以施工方案为准。
4、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下属公司
5、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贷款,未来可根据需要拓展其他资金渠道。
6、市场定位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的通知》的要求,多能互补项目实施后每年新能源消纳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0亿千瓦时,其中不低于20亿千瓦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的优先发展。根据周边资源情况,“五河县风光储一体化项目”拟建设光伏1500MW,风电500MW,配备储能800MWH,项目建成后风、光年发电量超过20亿千瓦时,属于优先发展的多能互补项目。本项目依托风、光出力特性的差异,实现多能源互补,加上储能充、放电灵活调节特性,可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项目的创新性在于深入实施主动消纳,不增加电力系统调峰压力。项目通过配置储能,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调节能力,预计项目投产后,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率在95%以上,实现了各类能源优势互补。
公司新能源板块主要战略定位为分布式发电站,对高效电池和组件的需求缺口较大。光伏组件项目建设完成后,高效电池和组件既可以优先内部配套使用,也可以销往国内外。
7、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本次对外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已取得一部分前期的备案和批复文件,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水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项目基本情况
鉴于项目已按照安徽省能源局〔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文申报入库,并纳入安徽省十四五重点能源规划,甲方支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五河县天井湖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1.5GW光伏项目及0.5GW风电项目,以及400MW/800MWh储能项目,并据此通过产业延伸,由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在安徽五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年产2.5GW高效组件配套项目。
3、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为项目专门成立帮办服务小组,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遇到的相关问题,为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2.甲方协助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办理项目注册、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督促及协助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规范生产,合法经营,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3.甲方协助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办理本合同合作项目的备案,以及保护利用规划协调淮委审批,洪评、涉湖建设方案审批,国土手续、林业手续、规划手续、环保批复、水保批复、未压覆矿证明、无军事设施证明、无文物证明,项目升压站、项目线路、风机占地建设用地供地,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
4.甲方帮助协调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的电力消纳评审、电力接入批复、送出线路核准、并网调度合同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等电网相关手续。
5.甲方协助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完成未来几年本合同合作项目的指标申报工作,甲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努力在2023年底前完成1.5GW光伏项目及0.5GW风电项目指标落地。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要按属地管理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光伏组件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2.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负责在五河县投资高效组件制造工厂,主要产品方向为高效太阳能光伏发电用双面电池组件。按照“厂房一次规划,生产线分批投运”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情况,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
3.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须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环保批复、能效评估、安全评价、卫生健康评估、消防审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手续。
4.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负责筹措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甲方协调的风光储一体化项目指标落地进度,在甲方境内分批投资建设,实现预期建设的目标,2025年底前全部投运。
5. 乙方2023年度应税销售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并成为规上工业企业。
6.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保证项目投产后在五河县经营期不少于15年。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优先从甲方境内招聘项目所需人才。
4、违约责任
1.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
(1)乙方项目建成投产(不能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乙方项目建成投产(不能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未实现合同约定的销售规模、税收的。
(3)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达到规上工业企业的。
甲方根据乙方的违约程度采取部分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乙方应予以退回;若乙方未主动退回,甲方依法追回,因追回相关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将项目营收转移他处,导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的,差额部分以违约金形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按年核算。
3.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连续停产12个月,或累计停产24个月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程度采取部分取消或全部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单方解除合同等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免责事由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2.因发生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政审批障碍、社会矛盾、公共利益需要等致使项目不能或没有价值建设,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进行转产或终止履行合同,该种解除或终止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6、生效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乙方股东大会同意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附合同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发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其中能表达出双方一致意见的,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7、其他
1.本合同签订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善意、友好的原则加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甲、乙双方在任何工作阶段的任何经营活动中,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的名义签署任何有效文件、代收任何费用、向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任何承诺。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河县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河中游下段,因境内淮、浍、漴、潼、沱五水汇聚而得名。五河县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五河交汇之所在,环境怡人,社会稳定安全,交通便利,作为“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市”,具备良好的经济发展潜力。公司此次通过投资建设风光储一体化项目及光伏组件项目,旨在充分利用五河县在交通区位条件、太阳能和风能资源丰富、产业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推动当地发展绿色产业,对新能源产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新能源及相关配套产业链,形成可持续能源发展的理念。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战略发展背景下,未来新能源发电将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制定未来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加大新能源电站及新能源配套储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本次合作的项目落地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进一步提高公司营运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贷款,项目均为分期建设,公司将合理把握投资节奏、统筹规划投资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投资协议达到股东大会标准,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股东大会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水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光伏、风电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及建设周期较长,预计为五年,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项目后续具体实施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
4、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贷款,由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5、后续如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可能对项目实施带来不利影响,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6、本次光伏组件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