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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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5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17,287,561.77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33,704,941.90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一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7),目前尚无进展;本次公告为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二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的民事起诉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为151,975,285.96元。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017,287,561.77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33,704,941.90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为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二:

(一)诉讼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7月15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澄星股份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利息529583.34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其中:(1)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的罚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在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按照罚息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利息529583.34元及相应的罚息的复利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罚息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 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综字20200910第001号),约定原告授予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贷字20200910第001号、平银宁机构一贷字20200917第001号)。2020年9月8日,平安银行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保字20200910第001号),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现应于2021年4月21日归还的第八期利息逾期未还,二被告又发生了重大交叉违约事件且已涉入多起诉讼案件,原告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费用,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