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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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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2021-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7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1年4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现就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管理人自法院公告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债权申报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之日起,正式启动公司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截至2021年7月15日,已有7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公司债权,申报金额共计约人民币(下同)126.01亿元。其中,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64家债权人的债权,确定债权金额共计约107.39亿元。对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且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的确定债权,管理人已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法院已依法裁定确认60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共计约104.50亿元。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7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890531.84元及利息(利息以35890531.84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087667.93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89元,由原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689元,被告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800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