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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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3日

(三)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六)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351,819,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351,30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71%;网络投票股东为4人,代表股份数为50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580,05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刘贵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2、选举程诚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3、选举程金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4、选举董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5、选举文琼尧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6、选举姚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以上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马长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2、选举张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3、选举张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1,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2,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44 %。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异议。

(三) 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王中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0,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05%。

2、选举肖本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3,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4,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4 %。

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以上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王中天先生、肖本余先生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郭毅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818,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4%;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1 年7 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全体新任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10 日通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19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刘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9位董事,实到9位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贵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刘贵华、程诚、马长安组成,刘贵华先生为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张璇、董庆、马长安组成;张璇女士为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马长安、程诚、张华平组成,马长安先生为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张华平、程金华、张璇组成,张华平先生为召集人。

说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刘贵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总经理刘贵华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解凤苗先生、胡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总经理刘贵华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董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董庆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庆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

联系电话:0551-62634360; 联系传真:0551-62655720

联系邮箱:dongq@ahamp.com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长、总经理刘贵华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胡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谢红梅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总经理刘贵华先生提名,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徐敏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要求。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

联系电话:0551-62634360; 联系传真:0551-62655720

联系邮箱:hlxumin@126.com

上述议案中刘贵华先生、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简历已于2021年7月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1-052),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解凤苗先生、胡鹏女士、谢红梅女士、徐敏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刘贵华先生、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次议案表决中已回避。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分别就《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发表了意见。

(《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王 涛先生: 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助理政工师。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舒城县农资公司业务员,安徽辉隆集团泰宁农资有限公司池州直销处经理,安徽辉隆集团皖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料部经理、副总经理,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辉隆化肥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辉隆中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汪本法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92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全椒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主办会计,安徽省供销社科技工贸公司员工,农药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瑞美福植物保护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湖北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瑞丰农业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肃瑞美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帝元全银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汪本法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汪本法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解凤苗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海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安徽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辉隆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辉隆和美科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韶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蚌埠海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蚌埠九采罗化学有限公司监事,安徽韶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辉隆海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解凤苗先生与解凤贤先生、解凤祥先生、解佩玲女士,唐东升先生,范新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解凤苗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份11,527,155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解凤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胡 鹏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安徽辉隆集团瑞丰化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常务副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瑞美丰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辉隆宜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胡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胡鹏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梅女士: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0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农资公司主办会计,安徽辉隆集团瑞美福农化有限公司、安徽辉隆皖江农资有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审计部副经理、常务副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安徽辉隆集团辉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安徽辉隆集团东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谢红梅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谢红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徐 敏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07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常务副经理。2011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委员,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合肥海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徐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份24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徐敏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7 月20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全体新任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提前10 日通知。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王中天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王中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王中天先生简历已于2021年7月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1-053)。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5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授予数量: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2,851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0万股的3.97%。

5、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5元/股。

6、行权时间: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2017年9月29日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辉隆JLC1;期权代码:037755。

6、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2、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

公司2021年5月2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1年7月14日发布了《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44,750,56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944,750,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派现金94,475,056.00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1年7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经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61元-0.1元=7.51元。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六、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